游欽木

  • 游欽木 1922年出生 1978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游欽木(1922-1978),男,南投草屯人,公學校畢業。1950年5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自耕農,年29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游欽木於1949年11月經洪錫珍介紹參加共黨組織,12月在洪家宣誓。曾在同年農曆12月在洪錫珍家參加會議1次,與會者有洪錫珍、洪麟兒、洪梓及一姓黃者,聽姓黃者講述參加共黨要遵行毛澤東的法律,不要洩露。1950年農曆元月組織要求繳黨費3元,但其不願意。上級交付的任務是招黨員3人,但並未招人;又囑其到外面宣傳,叫老百姓好好做事,參加共黨,平均地權。5月31日經國防部保密局逮捕。 後羈押於草屯分駐所,1950年5月31日移送臺中縣警察局員林警察所,拘留3天,6月3日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拘留3天,6月6日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7月12日送保密局,8月18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在軍法處偵辦時翻供,否認參加共黨、開會及指挀任務,也沒有繳交黨費。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不採信,仍於10月8日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核定。1951年2月21日被移送至內湖新生總隊執行,5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六中隊。1955年5月30日刑期屆滿,7月26日開釋。自國防部保密局送案偵辦到釋放,共被羈押4年11月10日。 游欽木被捕後,家中頓失依靠,留下妻子游吳伴及2名年僅5歲及未滿月的幼子,致被關的5年間,游家生活非常辛苦。 1999年6月10日,其妻游吳伴及其女游秋菊等6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2月23日經第二屆第十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游欽木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游君在偵查中自白及其同案被告洪麟兒之供述為據,惟游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7月19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11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