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錫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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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錫珍 1920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錫珍,1920年生,男,南投草屯人,公學校畢業。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農民,年31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1950年2月洪錫珍經其父洪麟兒吸收,加入共黨組織,曾聽講共黨政治及分配土地等。曾介紹游欽木參加組織,在與游一同種田時,將其父洪麟兒說的話說給游聽,但游並未答應。4月30日遭國防部保密局人員逮捕。 1950年8月18日由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判刑後,於1951年2月21日送內湖新生總隊執行。5月17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六中隊。1955年4月29日刑期結束。6月8日離開新生訓導處。 洪錫珍被捕當天,家中遭到搜查,被拿走明治時代龍銀硬幣2枚和剛賣豬換得的現金。身為家中經濟支柱的他被抓後,高齡71歲的祖母洪陳欺和50歲的母親洪高熟,備受煎熬,弟妹也因此失學,尤其是么妹洪玉賀失去入學機會,自此成為不識字的文盲,是做為兄長的他一輩子的愧疚。 1999年6月10日,洪錫珍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洪錫珍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洪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洪麟兒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亦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1999年又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申請冤獄賠償。2002年3月29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王鏗普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與《冤獄賠償法》做出(91)賠字第四號刑事決定,認定洪錫珍於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未經依法釋放,共45日,准予賠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