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火秋
- 洪火秋 男 1926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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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火秋,1926年生,男,南投草屯人,公學校畢業。1950年5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佃農,年26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洪火秋在1949年5月底6月初間由鄰居洪錫珍介紹,在洪家宣誓參加共黨組織,到會者有洪麟兒、洪錫珍、洪淮山和一外省人及洪火秋5人。後組織開過3次會議,都在洪麟兒家,與會者為洪麟兒、洪錫珍、洪淮山及洪火秋4人。第一次在1949年6月,大意是要研究識字及共產黨內容。第二次在同年7月,大意在說明《共黨卅週年紀念》內容及讀《開國文獻》。7月中旬洪麟兒表示洪火秋經驗尚淺,聽他指揮即可,曾去張貼海報。第三次說共黨已到徐州,局勢轉變,大家要注意不要鬧事等。1950年5月31日深夜在睡夢中被草屯分駐所員警帶至派出所審問,在灌水、輾大腿等刑求逼供下作成口供,按指模簽押承認參加共黨組織。
在寄押員林警察所2天後,1950年6月3日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6月6日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7月12日送國防部保密局。8月18日由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判刑後,於1951年2月2日送內湖新生總隊執行。4月14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3年2月4日移送新店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5年5月12日奉國防部(44)理玖字第775號令核准飭具妥保依法開釋。於5月30日執行期滿,5月31日開釋。
服刑期間,家中經濟拮据,長子洪清松因病發熱未及時醫治,致腦嚴重受損,無法正常工作。刑滿回家後,遭到社會歧視,無固定工作,只能以散工勞力賺錢來渡日。
1999年6月10日,洪火秋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洪火秋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供認不諱為據,惟原判決對於洪君所加入「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南投區工委會直屬小組」之性質、目的及內容為何?未加以調查,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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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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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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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