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淮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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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淮山 1914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淮山,1914年生,男,南投草屯人,公學校畢業。1950年5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佃農,年37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洪淮山是洪麟兒的侄子,1949年8-9月間經堂弟洪錫珍介紹、洪麟兒監誓,在洪家宣誓,參加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委會直屬小組,參加者有洪錫珍、洪火秋及洪淮山。該小組利用集會時,對「三七五減租」做反宣傳。計開會1次,交黨費2次,計1元。1950年5月31日由臺中縣警察局員警逮捕,羈押於草屯分駐所。 後於同夜解送臺中縣警察局員林警察所,1950年6月3日轉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6月6日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7月12日解送國防部保密局。8月18日由國防部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核定。1951年2月21日先被送至內湖新生總隊執行,5月17日又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於1955年5月30日期滿開釋。 出獄後,洪淮山因有案底,工作難尋,生活潦倒。 2000年3月1日,洪淮山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3日經第一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洪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供認不諱為據,惟原判決對於洪君所加入「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南投區工委會直屬小組」之性質、目的及內容為何?未加以調查,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