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淮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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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淮山(1914-),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洪麟兒介紹,參加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南投區委會直屬小組,通知黨員參加會議,利用「三七五」減租做反宣傳。1950年5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5月30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供認不諱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加入「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南投區委員會直屬小組」之性質、目的及內容均未加以調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