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麟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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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麟兒(1901-1950),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臺中縣草屯鎮由李喬松、李舜雨二人介紹參加朱毛匪黨組織,初受李喬松之領導,後改受周某領導,先後吸收莊金標、王銀城、蔡萬雲、洪洒連等加入匪黨組織,旋承周某之命,籌組匪黨南投區委會並任書記,以莊金標、李朝澤為委員,隸屬於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以領導或連絡匪黨南投草屯、霧峰等各支部,另有二個直屬小組黨員及個別連絡之黨員李清波等,並通知莊金標等來家參加匪徒周某主持之區委會議,由該周某講解大陸匪黨勝利情形,以及如何利用政府實行「三七五」減租辦法,向農民反宣傳,從事發展匪黨在臺力量,企圖以非法之方法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等情。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0年12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共同被告莊金標等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無具體叛亂計劃與作為,而原判決對其等如何發展組織均未詳予查證敘明,縱其吸收他人參加組織及參加會議之行為,尚難認已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