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麟兒
- 洪麟兒 男 1901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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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麟兒(1901-1950),男,南投草屯人,公學校畢業。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佃農,年50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洪麟兒於1947年12月在臺中縣草屯鎮經李喬松、李舜雨父子兩人介紹加入共黨組織,初受李喬松領導,後改受張伯哲(化名周某)領導。自1947年12月至1950年2月間,先後吸收莊金標、王銀城、蔡萬雲、洪洒連等人加入共黨組織,旋承張伯哲之命,籌組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委會,擔任書記,以莊金標、江朝澤為委員,領導或連絡南投草屯、霧峰等各支部,另有兩個委員會直屬小組黨員及個別連絡之黨員李清波等。期間曾通知莊金標、江朝澤來家裡參加張伯哲主持之區委會議,由張講解中國戰局共軍勝利情形,及如何利用政府實行「三七五減租」辦法,向農民反宣傳,以發展共黨在臺勢力。1950年4月4日夜晚十點,遭兩名國防部保密局穿制服人員及三名便衣刑警入家中將其押走。
1950年8月18日由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在軍法處偵訊時,推翻在保密局的供述,表示並未看過筆錄,承辦人員叫他捺指模簽押就簽押了。儘管如此,仍於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核定。12月20日移押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2月21日上午5時由憲兵第四團押送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並無留下遺言。
沒收財產部分,1951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澄字第4955號代電,指示南投縣政府派員督同當地警察局及鄰里長等前往洪麟兒住所,將其所有財產除家屬日常生活所需外,予以查封,交給該管警察局妥為保管,並將各項財產及家屬人口、年齡、生活狀況分別造具清冊復報憑辦。6月1日保安司令部以(41)安澄字第2081號代電向國防部報告查報情形,洪麟兒計住屋1幢,及日常生活必需用品,其家屬有母一、妻一,子一、女二均未成年,電請免予執行。6月6日奉國防部(41)防際字第537號代電核准其財產免予沒收,留充家屬生活費。又國防部保密局逮捕洪麟兒時,查獲、保管其身上所有之新臺幣1,190元。此筆款項在10月5日亦奉國防部(41)防際字第969號代電准予免沒收,留充其家屬生活費。後該款項於1952年11月21日經由臺灣省警務處轉發其妻洪高熟具領。
1999年6月10日,其女李洪玉秀等11人向補償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11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01年9月24日因其三子洪正時死亡,所以洪正時之女洪素蓉等3人再次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月5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洪麟兒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共同被告莊金標等供述為據,惟洪君於審理中否認,且無具體叛亂計畫與作為,如何發展組織?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縱其吸收他人參加組織及參加會議之行為,尚難認已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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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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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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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