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進風

  • 林進風 1925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進風(1925-1995),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11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參加李漢堂之武裝小組為游擊隊員。1950年4月1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1年2月23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代管。1955年4月16日刑期結束,7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3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林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林君自白及另案報告張伯哲等之供詞為據,惟依判決書所載,扣案沒收之槍彈,係為他案報告洪麟兒所收藏,且原判決所指被告宣誓時使用之「匪旗」並未獲案,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足以證明林君有參加叛亂組織之情事,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17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3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