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
張伯哲案隸屬於中共臺灣省工委會,係省工委洪幼樵策劃指導下,1949年2月成立臺中地區工作委員會,書記是張伯哲,重要幹部有陳福添、鄧錫章、李炳崑等。1950年3月陳福添遭到逮捕,保密局循供再將張伯哲等人捕獲。張伯哲、陳福添、鄧錫章、李炳崑、陳孟德、李繼仁、簡慶雲等7人被判處死刑,是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
據官方資料載,張伯哲(1920-1950),原名張開明,為廣東省普寧縣泥溝村人,1940年在廣東省潮安縣韓山師範學校時,經教員楊少任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1947年1月受楊指示來臺活動,在林業試驗所魚池分所工作。1948年9月與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委員洪幼樵取得聯繫,由洪指派與李喬松等在臺中組織支部,充任幹事,後擴大為南投區工作委員會,升任為工委。1949年2月,在洪幼樵的策劃指導下,成立臺中地區工作委員會,擔任書記。下設臺中市工作委員會(書記鄧錫章、工委李炳崑)、北區工作委員會(兼負責人施部生)、南區工作委員會(兼負責人呂煥章),並分別成立農學院支部、師範學校支部、第一中學支部、國校教員支部、商業學校支部、商人支部、婦女支部、第一、第二街頭支部、大肚支部、豐原支部及北斗支部等,秘密吸收成員,發展組織。1949年秋洪幼樵又介紹施部生、呂煥章二人與張伯哲成立武裝工作委員會,開闢白毛山、石岡山、竹子坑、鴨潭等武裝基地,由施、呂負責,張被派與施、呂聯絡。整個臺中地區,省工委會自1947年起至1949年止,包括洪麟兒、施部生、呂煥章及李漢堂等領導之組織,3年間發展黨員達240餘人,組織遍布豐原、東勢、員林、北斗、彰化、南投、竹山、臺中市等地區,先後發動減租運動、反對欠薪運動,要求增加工資運動及暗殺、搶劫等事件,且在臺中山地地區建立武裝基地,擁有武器,可說在臺灣中部的組織工作獲得相當成效。
1950年3月11日國防部保密局先在臺中市逮捕陳福添,繼即循供於3月17日、4月5日捕獲鄧錫章、張伯哲,復經詳密偵訊,陸續逮捕63人歸案訊辦。8月3日奉總統電令批准移送保安部依法處理。8月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經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書記官韓醴泉,於10月5日以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張伯哲、陳福添、鄧錫章、李炳崑、陳孟德、李繼仁、簡慶雲等7人「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於1950年12月8日於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謝桂芳、劉貞松、王為清、王德勝、張彩雲、謝秋臨、江漢津、李振山、王永富、吳約明、陳列珍、王如山等12人「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王敏宗、江順濱、張振騰、許學進、湯懋修、簡昭子、陳汝芳、翁啟林、蔡茂宏、吳澍培、蔡進盛、張晃昇、陳炳煌、張萬年、許燕輝、陳數德、黃煥修、張金杏、周珪珍、陳嫊珠、宋盛淼、張樹旺、廖金照、林烈臣、陳俊清、簡坤淵、張常美、李舜治、謝輝煌、陳俊堂等30人「參加叛亂組織」罪名,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朱英、王月戀、石實實、游常娥、顏文科、王鶴祺、趙寬仁、黃焚栁、劉煌、陳澄銓、萬福、陳煜樞、劉德慶等13人「參加叛亂組織」罪名,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5年。只有林祚庭1人被判無罪。本案在大臺中地區可說牽連甚廣。
另外,張伯哲、陳福添、鄧錫章、李炳崑、陳孟德、李繼仁、簡慶雲、謝桂芳、劉貞松、王為清、王德勝,張彩雲、謝秋臨、江漢津、李振山、王永富、吳約明、陳列珍、王明山等19名之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2月4日經國防部核定。
判刑確定後,本案受裁判人先後在國防部臺北軍人監獄、綠島新生訓導處及土城仁愛生產教育實驗所服刑。而沒收財產方面,李繼仁、劉貞松、王為清、王德勝、張彩雲、謝秋臨、李振山、王永富、陳列珍、王明山等10名經飭據各該管縣市政府查明無何財產,免予沒收外,查封者僅有張伯哲、陳福添、簡慶雲等9名,除張伯哲原籍廣東,在臺並無家屬,所查封之財產無須酌留家屬生活費用,全部沒收外。其餘李炳崑、鄧錫章、吳約明、謝桂芳、陳孟德、江漢津、陳福添、簡慶雲所查封財物准予全部啟封發還留作各家屬生活費。
本案受裁判者很多是臺中地區在校的學生。據他們的說法,當時臺灣剛光復不久,成立各種組織,如學生自治組織、國語研究會、讀書會等,臺灣人因剛從日本統治脫離,要學的東西、事情很多,看到這些組織成立,紛紛加入。另一方面,國共戰爭愈演愈烈,加上來臺接收的國民黨官吏貪污腐敗,社會太亂。有正義感的學生自然會去關心、討論,更何況有人住在學校宿舍,下課後與同宿舍的同學談論學校、國家大事是普遍且難免之事。治安單位僅問認不認識某某同學,由於過去都是中學同班同學,當然回答認識,即被治安單位認定是被吸收、參加共黨的外圍組織,將這些學生、年輕人加以逮捕、判刑。
根據目前的補償申請資料,涉案63人中,林祚庭無罪未見申請,62位受裁判者中,除張伯哲、朱英、張萬年未提出申請外,簡坤淵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補償外,其餘都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並獲得補償。受裁判人除張伯哲、陳炳煌、張萬年及朱英等4人外,分別於2018年10月4日、2018年12月7日及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1.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臺中匪工委會破獲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50000C/0039/0471.12/4010-2。
2.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張伯哲﹑吳約明﹑劉員松等叛亂減刑〉,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0/273.4/810。
3. 國防部軍務局,〈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9154/6。
4. 國家安全局編
〈臺中地區工委會張伯哲等叛亂案〉,《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頁54-64。臺北:國家安全局。
5.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96 〈臺中地區工委會張伯哲等人案〉,收入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臺灣地區戒嚴時期五○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成(二)個案資料》,頁203-296。南投:臺灣省文獻會。
6. 陳翠蓮訪問、蔡說麗紀錄
2014 〈謝淑慎女士訪問紀錄〉,收入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中研院臺史所《獄外之囚:白色恐怖受難者女性家屬訪問紀錄(中)》,頁267-280。新北市: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臺北:中研院臺史所。
7.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0001/002。
8.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0002/001。
9.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公告受難者黃頂君等1056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撤銷公告名冊(一)序號第484~721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2月27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0003/003。
10.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公告受難者黃頂君等1056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撤銷公告名冊(一)序號第722~974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2月27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000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