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約明

  • 吳約明 1920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約明(1920-1997),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西藥商,其由李炳崑吸收參加商人支部組織,又依鄧錫章之囑,在大同國民學校及第一高女學校附近散發反動傳單。1950年3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83年2月10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惟其僅係散發傳單,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西藥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2年8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