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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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90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鄧錫章(1920-1950),臺灣臺中人。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臺中第二中學教員,鄧錫章由陳福添介紹加入共黨,初任國民學校支部書記,參加臺中工作幹部會議,與劉志敬、施部生認識後,充任臺中市工委。陳福添因遭追緝離開臺中後,由鄧接替工作,所有公務員支部、商人支部、教員支部、大肚鄉支部均歸鄧領導,並介紹李炳坤加入協助工作。1950年3月1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2月8日執行死刑。03904申請案於1999年7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2月17日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鄧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鄧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相互間之供證為據,然無其他具體之佐證資料證明鄧君有具體之叛亂計劃與行為,難認鄧君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鄧錫章(1920-1950),男,1950年被捕時31歲,臺中縣人。南投國民學校畢業後,曾再讀漢學,19歲時赴日本鹿兒島實科中學求學,後入東京法政大學法文部就讀,1942年畢業,畢業後即被日本政府徵召至廣東日本軍擔任司令部軍屬。1946年5月遣回臺灣,同年6月擔任省立臺中女子中學教員。1948年5月在臺中女中教書時,因與隔鄰國民學校教員黃慶聰認識,再經黃介紹認識李舜雨,至1948年6月,再由李舜雨介紹陳福添,經陳福添介紹參加共產黨,入黨後參加國民學校支部,書記廖學銳,與鄧錫章、張嘉興同受廖學銳領導。1948年7月轉任省立臺中第二中學教員。 1949年夏曾吸收李炳崑入黨。1949年夏初受命旁聽臺中幹部工作會議,因此得與中部黨組織的領導人洪幼樵及幹部施部生會晤。之後因陳福添、廖學銳組織身分暴露,陳福添即將鄧錫章轉給洪幼樵直接領導,並接替陳福添的工作。鄧錫章將部分臺中組織,如市區的商人、學生、婦女支部交給李炳崑領導。鄧錫章所領導的組織在臺中市區的中區區公所支部(即公務員支部)、教員支部及部分個別黨員,鄉村方面有大肚鄉支部,以及彰化市教員支部。此後臺中幹部會議主要參與者即鄧錫章與李炳崑,會議由洪幼樵主持,惟次數甚少,多採取個別連繫討論方式。據張晃昇表示,鄧錫章為與光復國校教員的張晃昇多所接觸,曾將其弟從草屯轉學至光復國校。1950年1月洪幼樵打算離台前,指示鄧錫章與李炳崑等人共同負責領導臺中的工作。 鄧錫章於1950年間遭保密局逮捕後,曾遭囚於保密局南所,與王乃信同房。王乃信表示,同房共羈押13人,本省人與外省人各半,除王乃信外,後來均遭槍斃。鄧錫章即於10月20日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3號判決書,12月4日經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令核准,與張伯哲、陳福添、李炳崑、陳孟德、李繼仁、簡慶雲等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並同於12月8日由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鄧素真、鄧仲烈於1999年7月29日代表鄧錫章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正慧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中第二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