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福添

本案為0291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福添(1919-),臺灣彰化人。依(41)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高雄機務段司爐,陳福添受陳沙吸收參加匪幫組織。1952年2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02914申請案於1999年5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褔添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嘉義縣警察局、保安處及同案被告曾木根之供認為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於「嘉義機務段支部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高雄機務段司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3年4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