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沐興
- 彭沐興 男 1930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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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彭沐興(1930-1950),男,苗栗銅鑼人,臺灣省立臺中第一中學畢業。1950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無業,年21歲,後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根據官方資料,彭沐興1945年夏畢業於私立淡水中學校初中部,續讀該校高中部一年級,後轉入臺中一中。1948年彭沐興留級,吳明正向他宣傳共產黨的好處,並言現在的教育沒有自由。7月經吳明正介紹、寫履歷加入共黨,初受吳明正領導,後上級陳福添(前臺中市光復國民學校教員)改派江泰勇來聯絡,後又改由李舜雨來負責。11月在臺中一中成立臺中第一中學支部,支部書記陳汝芳,黨員有彭沐興和翁啟林。1949年夏,改由彭沐興擔任支部書記,黨員有陳汝芳、翁啟林、蔡焜霖、蔡茂宏、吳澍培,其中吳澍培係彭發展的黨員。
1950年1月底自臺中一中畢業,1950年2月中旬由江泰勇帶至廍子坑基地,住約20日,後轉入頭汴坑基地約10餘天,3月11日遭到山民懷疑,全部轉入竹子坑武裝基地。後因人員增加,加上成員間相處不融洽,3月下旬江泰勇率彭沐興等學生移駐鴨潭基地。3月31日政府圍捕竹子坑基地,當時已遷往竹子坑的彭沐興遭到逮捕。7月27日由國防部保密局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7日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原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呈總統府覆核後,10月30日由蔣介石改處死刑。保安司令部遵令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1月4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954號核定,11月7日上午6時發交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因彭沐興名下並無財產,惟其父彭阿水名下有田地、房屋及日常家用器物等財物,受牽連遭到查封。後彭阿水先後於1950年12月27日、1951年4月及1952年5月12日三度請請求啟封、發還被查封的財產。國防部於1952年2月22日以(41)防際字第0244號代電准予發還家屬充作生活費。7月由苗栗縣通霄分局刑警組長關元廉會同銅鑼村長羅吉村將其所查封之全部財產發還彭阿水具領。
其母彭邱戊妹分別於1999年4月16日、5月3日兩度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除裁判事實陳述詳略不同外,聯絡地址及電話亦不同(分別為二子、三子住處),但申請人都是彭邱戊妹,所以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金由彭邱戊妹一人領取全額,補償基金會於2001年3月15日將決定書寄出,但彭邱戊妹並未來會領取。2004年3月8日彭邱戊妹死亡,4月14日改由其二弟彭清斌及其他家屬提出申請,5月31日其大弟彭清政一人提出申請, 8月7日經第三屆第二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原分配給彭邱戊妹之補償金,依《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第五條「受裁判者或其家屬於申請後死亡者,其應得之補償金,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由彭邱戊妹現存子女依比例繼承。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彭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彭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林如松等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原判決事實指稱彭君加入「臺灣工作委員會」與其於審判中自白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之證據不符,且縱彭君曾吸收翁啓林、吳澍培等人參加組織,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而原判決復查無彭君其他具體叛亂之計畫及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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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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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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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