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沐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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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沐興(1930-1950),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由陳福添吸引之江泰勇轉介之吳明正所吸收,亦勸誘翁啓林等人相繼參加組織。1950年3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0年11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8月經第3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林如松等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原判決指稱其加入「臺灣工作委員會」與其於審判中自白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之證據不符,且縱其曾吸收翁啓林、吳樹培等人參加組織,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而原判決又查無其具體叛亂之計劃及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