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士性
- 黃士性 男 1927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黃士性(1927-1950),男,臺中石岡人,臺中縣立新社初級農業職業學校畢業。1950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任臺中山林管理所森林幹事,駐新社鄉公所,年24歲,初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後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據官方資料黃士性於日治時期曾充任日本海軍陸戰隊士兵,戰後入鳳山在鄉軍人訓練班受訓,結業後返鄉擔任在鄉軍人東勢小組副組長。根據官方資料,1949年5月19日在石岡鄉九房村由劉嘉武介紹加入共黨,寫過履歷書,與劉嘉武、傅鍾韓同支部,受劉領導。但劉任和平鄉平等國民學校校長後事忙,加上9月底轉至山地發展高山族工作,無法分力,所以黃士性12月改由呂煥章領導。1949年12月曾介紹劉嘉憲、尤昭榮入黨,與他、傅朝鐘同一支部,受他領導。
黃士性因擔任山林幹事關係,熟悉中部地區山林地貌,1949年8月間曾替施部生、呂煥章找到鴨潭地方朋友蔡阿如的山建立基地,12月奉令以舊臺幣五百餘萬元向徐妹購買白毛山,在白毛山建立基地。至1950年3月因人數增加,將自己在石岡的山地供給呂煥章闢建石岡山基地,且接濟過該基地經費。
1950年3月28日在新社初級農業學校管理苗圃時被捕。7月27日由國防部保密局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7日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作成(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該案呈總統覆核,奉蔣介石10月30日聯芬字第390299號代電改處死刑。保安司令部遵令,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1月4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954號令核定。11月7日上午6時驗明正身發交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因黃士性有一母五弟,其一弟黃士樓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同案判處有期徒刑2年,餘三弟業農,一弟在學,其母黃劉阿謹為戶長,不動產僅有山林地1.1821甲,房地0.0340甲,除住屋、豬牛欄舍及日用家具外,並無長物,所以國防部1952年2月22日(41)防際字第0244號電令發還家屬充作生活費。
黃士性未見於補償基金會名單,曾以死亡的受難事實獲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二、黃士性(1927–1950),男,臺中東勢人,務農。
黃士性為黃士樓之二哥,臺中州石岡公學校(今臺中市石岡區石岡國民小學)畢業。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擔任臺中山林管理所駐新社鄉森林幹事。後遭通緝,黃士性躲藏在白毛山。因保密局研析搜獲之祕密文件〈怎樣建立臺灣人民的游擊武裝〉,以及從捕獲之省工委會案犯口供中,得悉省工委會在臺中山林地帶建有武裝基地。1950年3月保密局人員在臺中市逮捕呂煥章,偵訊時呂供出組織基地的位置,並指出白毛山及竹子坑兩處武裝基地之詳細地形道路,以及組織人員與武器收藏情形。3月28日國防部保密局通知海風部隊官兵,並會同刑警總隊先至臺中新社鄉逮捕中部武裝委員會石崗支部負責人黃士性,乃帶同黃搜索白毛山,卻不慎讓黃士性跳進深澗脫逃離開。東勢警察分局隨即召開「如何查緝黃匪士性及擴大破案?」會議,會中提出六點決議:一、利用義警組織嚴密偵探網;二、各派出所加強控制戶口;三、派幹警化裝潛入認為可能藏匿之山地查緝;四、派員搜集各種有關「匪諜」案件之情報;五、責令黃士性之五戶聯保人,依限尋出黃士性;六、根據黃士性之線索,追蹤擴大破案。4月14日黃士性等人被東勢警察分局警員逮捕到案。
1950年9月7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判處黃士性無期徒刑。10月8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擬將「林如松、彭沐興、黃士性、劉嘉憲四名一併改處死刑,嚴勝河一名改處無期徒刑」,簽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0月17日蔣核覆准予擬辦意見,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改以「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黃士性死刑。11月7日軍法局令憲兵第四團將黃士性及施部生等九人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1997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23次董事會決議,黃士性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三、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服務於臺中縣新社鄉公所附設農業學校,同年無故遭國府軍羅織「叛國」罪名逮捕,於途中脫逃。翌年被捕,判處死刑,1950年11月7日於臺北市馬場町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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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山林管理所駐新社鄉森林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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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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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