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

施部生(1924-1950),19475月由李舜雨吸收加入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組織,曾任支部書記、市委、區委等職,負責吸收及領導左傾青年及學生參加共黨組織。後因施身分曝光,無法在市區立足,乃由省工委中部負責人洪幼樵等計劃成立臺中武裝工作委員會,以施部生為書記,呂煥章、李漢堂為委員,並設立「臺灣人民解放軍」中部支部,下轄三個大隊,由施、呂、李分任大隊長,先後建立鴨潭、白毛山、竹子坑、石岡四基地,成員共20餘人。

 

施部生等建立的武裝基地,原以墾植作掩護,後因人數增加,經費無著,上級復以經濟鬥爭維持生活,所以在施部生的命令下,先後犯下搶劫臺中市倉庫利用合作社未遂、劫奪臺中通往日月潭公路車財物及搶劫臺灣省立臺中商業職業學校出納組長公款等案件。


後在政府治安機關研析搜獲文件及捕獲省工委會委員口供中得知在臺中山林地帶建有武裝基地,先於1950324日密捕呂煥章,經詳加研訊後,呂供出基地位置及潛伏成員與武器收藏情形。328日及31日由軍警單位突擊白毛山及竹子坑基地,除陳俊業、江榮顯、黃碧泉及吳江海4人被當場格斃外,另捕獲人犯18人,搜獲長短槍8枝、子彈560粒、手榴彈7枚。


195092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施部生、呂煥章、張建三、李金木、莊朝鐘5人死刑,嚴勝河有期徒刑15年,許溪河、尤昭榮、劉水生、傅鍾韓、賴水池等5人有期徒刑15年,隋宗清有期徒刑10年、溫傳旺及黃士樓2人有期徒刑2年。1030日經蔣介石將林如松、彭沐興、黃士性、劉嘉憲4人改判死刑,嚴勝河改判無期徒刑,其餘照原判決,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改判後,114日經國防部核定。因此本案18人中,共有施部生、呂煥章、張建三、李金木、莊朝鐘、林如松、彭沐興、黃士性、劉嘉憲等9人被判死刑,同年117日在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後嚴勝河於1975年服刑期間,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4)諫減字第四十一號裁定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至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本案除黃士性、黃士樓2人未見於補償基金會名單,其餘16人皆曾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其中除施部生、呂煥章、張建三、莊朝鐘等4人不予補償外,其餘皆獲得補償。2018104日嚴勝河、傅鍾韓、賴水池、溫傳旺、許溪河、尤昭榮、劉永生、隋宗清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18127日林如松、彭沐興、劉嘉憲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19227日李金木、黃士性、黃士樓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而施部生、呂煥章、張建三及莊朝鐘等4人則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1.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臺中匪工委會破獲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50000C/0039/0471.12/4010-2
    2.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施部生等叛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39/273.4/554/0001
    3.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江泰勇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0/273.4/116/0001
    4. 國家安全局編
    1959《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臺北:國家安全局。
    5. 國家安全局編
    1961《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臺北:國家安全局。
    6. 本案當事人或家屬申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檔案資料。
    7.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
    1270(詳如公告撤銷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104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號。
    8.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
    1505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12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
    9.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黃頂君等105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22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