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溪河
- 許溪河 男 1929年出生 1976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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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許溪河(1929-1976),男,臺中豐原人,臺中州立臺中商業職業學校畢業。1950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無業,年22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根據官方資料,許溪河臺中商職畢業後,經教師檢試及格,初任臺中縣內埔鄉內埔國民學校教員。1949年3月由同學施部生介紹,寫自傳,在臺中豐原加入共黨。與宋盛淼、江漢津、張樹旺及廖金照5人組豐原支部,由江漢津負責,受施部生領導。1949年9月改任月眉國民學校教員。1950年3月1 日隨施部生進入廍子坑武裝基地,後遷移至頭汴坑、竹子坑基地。
1950年3月31日政府派軍圍捕白毛山基地,許溪河被捕。7月27日由國防部保密局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7日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作成(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11月4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954號令核定。11月21日送臺灣臺北監獄執行,1952年2月14日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一大隊第四中隊。後因患肺結核症,病況嚴重,暫住訓導處休養室治療。
1954年5-6月在新生訓導處服刑期間,遭新生簡銅柱、施修金密報許溪河等從事秘密組織,企圖暴動逃亡,遭扣押嚴訊。1955年3月12日由該部保安處解送偵辦。但許溪河等一致供稱在新生訓導處所為口供皆係被迫承認,非出自本意。保安司令部飭令新生訓導處派員來部會同保安處政治部徹底偵研,並與原告密人對質,得出簡銅柱、施修金等捏詞誣告,簡等應負誣告之責,許溪河等犯罪嫌疑不足,4月12日經軍事檢察官梅綬蓀作成(44)安准字第1517號裁決書,依《懲治判亂條例》第十條後段、《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一款裁決「不付軍法審判」。6月28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682號令核定。後許溪河於1955年6月21日再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刑期應於1965年3月30日結束。
但刑期即將屆滿前,新生訓導處1965年1月21日呈報考核結果,認為其思想仍未改正,國防部2月23日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應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法》第二條規定: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予管訓,並准留新生訓導處執行,所以續留新生訓導處執行。不料執行期間,肺結核加劇,1967年5月移送花蓮玉里療養所治療,1976年3月20日死亡,26日其家屬接到通知,前往花蓮將許溪河遺體火化,骨灰攜回安放在臺中市寶覺寺。
1999年8月20日其弟許樹池等2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2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由大弟許樹懋及二弟許樹池各分配二分之一。不料大弟許樹懋申請後於2000年1月死亡,所以許樹懋的繼承人許淑芬等4人於2002年10月15日再次提出申請許樹懋部分之補償金,2003年1月18日經第三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許淑芬等4人予以獲得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許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許君自白及共同被告嚴勝河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應予補償。補償基金會寄發決定函後,除許溪河大弟許樹懋之長子許敏新已殁於中國大陸,其餘許溪河其他家屬已分別到會領訖補償金在案。許敏新子許智超於2006年5月22日第三次提出許敏新部分補償金,經補償基金會函請要求補正許敏新死亡除戶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以利案件審查進行,惟未見許智超回復。補償基金會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案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認定及發放辦法》第七條規定,2008年3月1日第五屆第十六次董監事會決議駁回。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二、許溪河(1929–1976),男,臺中豐原人,教師。
1940年3月許溪河從內埔公學校畢業,之後畢業於臺中州立臺中商業學校,經教師檢定及格任教臺中縣內埔鄉內埔國民學校教師。
因保密局研析搜獲之祕密文件〈怎樣建立臺灣人民的游擊武裝〉,以及從捕獲之省工委會案犯口供中,得悉工委會在臺中山林地帶建有武裝基地。1950年3月24日保密局人員在臺中市逮捕呂煥章,偵訊時呂供出組織基地的位置,並指出白毛山及竹子坑兩處武裝基地之詳細地形道路,以及組織人員與武器收藏情形。3月31日國防部保密局通知海風部隊官兵,並會同刑警總隊前往竹子坑中部武裝委員會另一基地,當場捕獲領導人施部生及成員許溪河等十名人員,其中施部生等六人因持槍拒捕,企圖抵抗突圍而中槍傷,陳俊業、江瀅顯及黃碧泉三人因傷重而當場死亡,其餘則無生命危險。該處共搜獲卡賓步槍1枝及左輪手槍等武器。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記載,許溪河自行進入竹子坑中部武裝委員會之基地,或因身分暴露而上山掩護,或上山後負責種植燒飯等工作,均無吸收他人入黨及參與其他暴行。9月7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許溪河有期徒刑15年,10月8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認為所判尚無不合,擬予照准,簽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0月17日蔣同意周至柔之擬辦意見。
1955年6月移送綠島,1967年5月因精神分裂症移送花連縣玉里養護所,1969年罹患肺結核,1976年1月26日因慢性心肺症發病死亡,3月26日家屬才接獲該所通知死亡。
許溪河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許溪河家屬於2002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嚴勝河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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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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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