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溪河

許溪河(1929-1976),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進入武裝基地。1950年3月31日被羈押。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3月30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嚴勝河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第一大隊第四中隊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517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