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雄
- 陳文雄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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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文雄(1927-),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1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接受許溪河以言詞施以反動宣傳教育「共黨在大陸上戰事勝利,政府撤退了,共黨會解放臺灣的」等情。1954年7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6月22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應予交付感化,係以其受許溪河施以反動宣傳教育為據,惟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3)審三字第11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接受許溪河以言詞施以反動宣傳教育「共黨在大陸上戰事勝利,政府撤退了,共黨會解放臺灣的」等情。1954年7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6月22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應予交付感化,係以其受許溪河施以反動宣傳教育為據,惟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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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537日,交付感化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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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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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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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