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慶榮

劉慶榮(1939-),臺灣臺北人。 依(68)諫判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吳春發吸收參加「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並被指派為「東部指揮副司令」,嗣個別與吳春發二度研商暴亂行動,受囑於暴亂掀起時,在花蓮地區攻佔警察局,以資配合等情。1978年9月30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86年2月29日假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潘松雄、黃宗禮、莊勳、陳文雄、高金子等6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同案及另案被告間之自白相符,並有獲案之證物為據。惟原判決對所謂「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敘明,另證物「革命動員第1號令」之文件內容,亦因遭颱風浸漬而無法辨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