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慶榮
- 劉慶榮 男 1939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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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慶榮,1939年生,男,臺北人。1978年9月因涉嫌「李榮和等案」被捕,時業商,年40歲。1979年5月25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86年2月29日獲假釋出獄。
根據官方檔案,李榮和加入吳春發(吳泰安)籌組之「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擔任「副主席」一職,並遵吳之指示,物色對象發展組織,先後介紹劉慶榮、陳文雄、高金子、黃宗禮加入,劉被委任為「東部指揮副司令」,曾與吳春發二度研商暴亂行動,受囑於暴亂時,在花蓮地區攻佔警察局。1978年9月30日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
1978年12月26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楊威作成(67)警檢訴字第393號起訴書,對劉慶榮等人提起公訴。1979年3月8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關鴻謨、審判官傅國光、臧家正,作成(68)諫判字第十四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劉聲請覆判,5月14日遭國防部覆判庭駁回。國防部長高魁元、參謀總長宋長志簽呈蔣經國總統,蔣核示「如擬辦理」。5月25日,經國防部(68)曉明字第1264號令核定警總判決。先後被送至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1986年2月29日獲假釋出獄。
依劉慶榮本人陳述,他在1978年10月1日(官方檔案所記為9月30日)被捕後,被押至新店山上,在嚴刑逼供下做出不實的自白書。所謂的訊問內容,都是辦案人員唸给他照寫的,不知道為什麼就變成參加叛亂組織的證明。他被捕後,先是關在新店看守所,在此洗衣服3年,之後被送到綠島監獄,負責煮飯、種菜和養猪,從早上5點起,忙到晚上8-9點才能回牢房休息。出獄後一直找不到工作,生活極為艱困。
1999年9月29日,劉慶榮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潘松雄、黃宗禮、莊勳、陳文雄、高金子等6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同案及另案被告間之自白相符,並有獲案之證物為據。惟原判決對所謂「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敘明,另證物「革命動員第1號令」之文件內容,亦因遭颱風浸漬而無法辨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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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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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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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