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子

高金子(1942-),臺灣臺東人。 依(68)諫判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東市市民代表,其由李榮和介紹予吳春發吸收加入「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復在李榮和住處與陳文雄、吳春發等數度商議暴亂行動,並受吳春發之囑購買印刷機,供印製叛亂文件之用。1978年10月4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87年1月17日核准假釋。 其於1999年9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潘松雄、黃宗禮、莊勳、陳文雄、劉慶榮等6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同案及另案被告間之自白相符,並有獲案之證物為據。惟原判決對所謂「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敘明,另證物「革命動員第1號令」之文件內容,亦因遭颱風浸漬而無法辨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東市市民代表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3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