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子

  • 高金子 1942年出生 2023年卒 臺灣 臺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軍事法庭與看守所/原國防部軍法局軍事法庭與看守所(新店二十張)、原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土城清水)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高金子(1942-2023),女,臺東人。1978年10月因涉嫌「李榮和等案」被捕,時為臺東市市民代表,年37歲。1979年5月25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87年1月17日獲假釋出獄。 根據官方檔案,高金子是由李榮和介紹予吳春發吸收,加入「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復在李榮和住處與陳文雄、吳春發等數度商議暴亂行動,並受吳春發之囑購買印刷機,供印製相關文件之用。高在此組織中被委為「防護工作負責人」。曾經青年黨提名競選臺東市民代表,並於1978年順利當選。10月4日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 高金子自陳,1978年10月4日清晨7時許,4位不速之客(3男1女)到她家,女的聲稱有事拜託要她同行,臨行前出示調查人員身分,之後被帶去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當日下午轉送臺北安坑接受偵訊。10月9日又被轉送景美軍法處受審。羈押兩個月後,再延長兩個月。12月26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楊威作成(67)警檢訴字第393號起訴書,對高金子等人提起公訴。1979年3月8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關鴻謨、審判官傅國光、臧家正,作出(68)諫判字第十四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高女之夫為她聲請覆判,5月14日遭國防部覆判庭駁回。國防部長高魁元、參謀總長宋長志簽呈蔣經國總統,蔣核示「如擬辦理」。5月25日,經國防部(68)曉明字第1264號令核定警總判決。6月6日被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仁愛教育實驗所服刑,1987年1月17日,獲准假釋出獄。 1999年9月9日,高金子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潘松雄、黃宗禮、莊勳、陳文雄、劉慶榮等6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同案及另案被告間之自白相符,並有獲案之證物為據。惟原判決對所謂「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敘明,另證物「革命動員第1號令」之文件內容,亦因遭颱風浸漬而無法辨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東市市民代表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3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