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榮和 (修和法師)
- 李榮和 (修和法師) 男 1929年出生 1981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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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榮和(1929-1981),男,臺南人。1978年9月因涉嫌「李榮和等案」被捕,時為臺東海山寺僧人(修和法師),年50歲。1979年5月25日遭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1981年10月20日逝世於臺東陸軍832醫院。
據其胞弟徐癸酉陳述,早年因家境清寒,父親早逝,兩兄弟相依為命,李榮和國民學校畢業後,在警察所擔任工友,因厭惡權勢,看破世情冷暖,出家為僧(法號「修和」),曾至臺南佛教學院讀書,畢業後至臺東海山寺常住。1957年,繼修然法師之後,接任臺東海山寺住持。
根據官方檔案,吳春發(又名吳泰安)受中共派遣,於1978年6月12日,偕同居人余素貞偷渡抵臺,計劃以「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為名義吸收成員。吳偷渡入境後,旋即潛至臺東李榮和住處,發表叛國言論,肆意詆譭政府,李因被說動,乃表參加,並遵吳指示,物色對象發展組織,先後介紹陳文雄、高金子、黃宗禮、劉慶榮給吳吸收加入,潘松雄、許金看亦受吳勸誘加入組織,陳文雄受委派充任該委員會之「東部最高指揮司令」、高金子為防護工作負責人、黃宗禮爲「南部地區作戰司令」、劉慶榮為「東部指揮副司令」、許金看為「高雄作戰指揮官」,李榮和則被委派為「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副主席」。9月25日,李遭到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羈押。
1978年12月29日,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楊威作成(67)警檢訴字第393號起訴書,對李榮和提起公訴。1979年3月8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關鴻謨、審判官傅國光、臧家正,作成(68)諫判字第十四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其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依法應予沒收。其刑度為全案所有被告之最重者。5月21日,國防部長高魁元、參謀總長宋長志簽呈蔣經國總統,蔣核示「如擬辦理」。5月25日,經國防部(68)曉明字第1264號令核定。7月12日被移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執行;1981年10月20日,因病逝世於臺東陸軍832醫院。沒收財產部分,因其財產經查屬於海山寺廟產,1980年4月15日奉國防部(69)度廉(初)字第954號令准免予執行。
據胞弟徐癸酉在日後申請補償時所提出的〈受裁判事實陳述書〉中的陳述,李當年是準備在寺裏做早課時,突遭情治人員6-7名強行押上警車,並在他臥室翻箱倒櫃搜查,指稱「內有反動文件」。先是送往調查站偵訊,隨即押往新店調查局,囚入密室牢房,不予安眠,不多飲食,日夜疲憊偵訊;不時威脅逼供,多次強行提供偽事實更改自白書,無奈下只好屈從。之後轉送警備總部軍法處偵訊,被以叛亂罪起訴。經近半年,軍法庭審判確定,後送綠島監獄。1981年2月間,徐癸酉獲獄方同意前往面會,原本壯如牛的兄長,變得身神憔悴。再隔數月,又獲軍獄函知,其胞兄重病,迨趕到臺東陸軍832醫院後,其胞兄已肚腫如鼓,奄奄一息。徐癸酉認為,這都是因為政府迫害人權,妄對善良百姓科以嚴刑所致。李入獄服刑期間,除深受牢獄之苦,其慘澹經營的海山寺,也拱手讓人;徐癸酉本人也受到株連,經常被情治人員監視盤詢,受盡社會人士的歧視。無奈之下只好賤賣田地,搬到臺中避羞討生活,由於心情長期鬱悶,需靠藥物否則難以工作維生。
1999年4月13日,其弟徐癸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3日經第一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同案及另案被告間之自白相符,並有獲案之證物為據。惟所謂「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之組織性質及目的,原判決並未敘明,另證物〈革命動員第1號令〉之文件內容,亦因遭颱風浸漬而無法辨識,此外別無其他具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事證,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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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78年被羈押,1979年判處無期徒刑,執行3年26日,獄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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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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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