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榮和

李榮和(1929-1981),臺灣臺南人。 依(68)諫判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僧人,其曾聽吳春發發表叛國言論,乃表參加,先後介紹陳文雄、高金子、黃宗禮、劉慶榮、潘松雄、許金看等人加入組織,並受委派為「副主席」,多次參與集會研商暴亂行動等情。1978年9月25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81年10月20日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同案及另案被告間之自白相符,並有獲案之證物為據。惟所謂「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之組織性質及目的,原判決並未敘明,另證物〈革命動員第1號令〉之文件內容,亦因遭颱風浸漬而無法辨識,此外別無其他具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事證,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78年被羈押,1979年判處無期徒刑,執行3年26日,獄中死亡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