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金看

許金看,1930年生,男,臺南人。1978年9月因涉嫌「李榮和等案」被捕,時為計程車司機,年49歲。1979年5月25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1987年1月20日獲假釋出獄。 根據官方檔案,許金看因受吳春發(吳泰安)誘惑加入「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並被委為「高雄作戰指揮官」。吳春發還發給許準備指揮暴亂分子穿著之制服,以及「革命動員第一號令」文件。 1978年12月26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楊威作成(67)警檢訴字第393號起訴書,對許金看等人提起公訴。1979年3月8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關鴻謨、審判官傅國光、臧家正作成(68)諫判字第十四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許聲請覆判,5月14日遭國防部覆判庭駁回。國防部長高魁元、參謀總長宋長志簽呈蔣經國總統,蔣核示「如擬辦理」。5月25日,經國防部(68)曉明字第1264號令核定。後被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1987年1月19日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張蓉成、審判官楊俊雄、王治華作成(76)珠裁字第一號裁定書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月20日獲假釋。 據許金看自述,他是在1978年9月26日遭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經警總軍事檢察官以叛亂嫌疑起訴。1979年3月8日軍事法庭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同年5月28日判決確定。服刑至1989年1月20日(此日期為許所回憶之日期)獲准假釋出獄,實際坐牢8年3月24日。他認為,本案是無中生有,係在調查局導演下的大案。為首的吳春發根本是江湖無賴,性好誇大吹噓,辦案人員便利用他的弱點,要他多供出些共犯,真是傷天害理。許金看早年在日治時代讀了小學,識字有限;當一名計程車司機,因吳春發坐了幾次計程車而認識,竟被他攀扯是什麼「指揮官」。另所謂「軍服」,是吳春發說要給他擦車時用的,辦案人員卻說是什麼「鐵證如山」,許金看根本一無所知,卻無端捲入此次大冤獄,每一思及,痛苦非言語所能表達。 1999年4月間,許金看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是以被告之自白及獲案之制服經證人結證屬實。為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且就所謂「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之組織性質及目的為何,亦未見敘明,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計程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3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