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金看

許金看(1930-),臺灣臺南人。 依(68)諫判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計程車司機,其受吳春發蠱惑,加入「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並被派為高雄作戰指揮官,伺機發展組織等情。1978年9月26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月20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是以被告之自白及獲案之制服經證人結證屬實。為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且就所謂「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之組織性質及目的為何,亦未見敘明,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計程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3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