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猛案

1972年陳啟猛遭檢舉於香港經商時曾加入共黨,同年3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約談後被羈押,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羈押於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8月被以證據不足判決無罪。但因承辦的軍法主管、審判官涉瀆職,判決被認定為枉法裁判而由國防部情報局再審。1976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並沒收財產。

 

陳啟猛與其兄長陳啟傑為福建晉江人,均為知名華僑富商。根據家屬陳情書與當時報導表示,陳啟猛於1952-1953年間,由香港遷臺,配合政府經濟政策,根據《獎勵華僑投資條例》,創建多家工廠,吸收大量僑資返臺投資,積極外銷,打開海外市場賺取外匯。1955年時,兩兄弟均擔任「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民股董事,陳啟猛同時任總經理。該公司獲美援貸款成立,工廠開工時,政商雲集,陳誠副總統代表朱懷冰、美國共同安全總署中國分署副署長包德、臺灣省主席嚴家淦,以及各機關首長多人到場致詞。陳啟猛與陳啟傑亦與華僑工業界人士陳國棟等投資創設以白雲石製造碳酸鎂及碳酸鈣的化工廠「啟信實業公司」,由陳啟猛任董事長。該公司從事水泥內、外銷,曾供應當時松山國際機場擴建工程所需的白水泥。1963年,陳啟猛獲選為臺灣水泥工業公會監事,且於1950-1960年代,多次獲選擔任中華民國僑資生產促進會理監事。而其兄長陳啟傑同時另擔任華橋商業銀行董事、友聯產物保險公司常務董事、臺北市進出口公會監事等職務。


依據國防部情報局(65)貫嚴判字第002號判決書之記載,陳啟猛被人舉報於20多年前,在香港經商時,曾有加入、援助共黨的嫌疑。由於其參加共黨組織,在被查獲前未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實已脫離組織,依1956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意旨,自應認為繼續參加。於是在1972316日,遭調查局約談、羈押。


官方認定陳啟猛於194910月初,曾由臺灣赴廣州經商,旋因該地棄守,被共黨拘禁近1個月始獲釋放。後經香港大豐行廣州分行經理曾宜卿(又名守三),代為僱人以自行車將其送往香港,又與林雨亭合營泉利行,從事港臺貿易,委由大豐行經理康良材(為共黨)代為購買貨品雜糧、豆餅等運往臺灣銷售,並為大豐行在臺灣代為購買赤糖等,交給康良材轉運大陸。


根據判決書記載,康良材被認定為廣州市政府派駐香港的商務經濟專員,其在臺灣經營的大川行及匯合行,已於1965年被沒收在案。1953年夏天,陳啟猛經由共黨黨員康良材的介紹,與左傾份子陳伯誠合作經營晉安行,為康良材購買橡膠、輪胎、汽油等戰略物資。1953年春天,康良材以陳啟猛援助共黨之表現良好,正式吸收陳啟猛,使其加入共黨,令其與陳伯誠合作,從事援助活動。19547月,陳啟猛因涉嫌茶葉詐騙案,由香港來臺灣躲藏,接受康良材指示,在臺蒐集工商財經情報,交由位在高雄的大川行轉遞。


調查局發現後,以陳啟猛加入共黨組織、以戰略物資援助共黨,以及受共黨指示提供臺灣工商資訊等罪嫌,移送警總偵辦。經警總軍事檢察官起訴之後,警總軍法處審判官孟廷杰作成(62)葳孝字第4628號判決,認為證據不足,僅憑陳啟猛個人自白,以及其獄友杜斯溫證詞:「曾在調查局招待所內,聽陳啟猛說交了一個壞朋友姓康的是共產黨的」,並無法證明陳啟猛的犯嫌,於19728月以證據不足,判決陳啟猛無罪。
判決在簽核過程中,遭當時的警總副司令王潔駁回,認為有收賄、枉法裁判嫌疑,要求重啟調查。其後,該案之經辦人員范明、孟廷杰、聶開國等軍法處主管、軍法官涉瀆職案,於
19751210日,被國防部(64)覆高曉明字第二十一號判決判刑確定,分別被依共同有處罰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處罰,或教唆有處罰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處罰;各判處有期徒刑36個月、26個月、16個月;後因合於1975年《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分別減處宣告刑二分之一。由於陳啟猛之無罪判決被認定為枉法裁判,具備法定再審原因,奉總長(64)曉明字第3120號令,指定國防部情報局管轄。


國防部情報局介入後,於197623日由情報局軍事檢察官李長生聲請再審。1976423日情報局普通審判庭審判長倪漢雲、審判官李石渝、袁保凱,以上述國防部情報局(65)貫嚴判字第002號再審判決,推翻原本之無罪判決,認定陳啟猛依1956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加入共黨組織未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卻已脫離組織,犯行當在繼續狀態,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應處死刑,並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沒收財產、《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但因所受教育有限且缺乏國家民族觀念,且在案發之初能坦然自白,依《刑法》第五十九條犯罪之情況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從輕減處,減為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6812日經國防部(65)曉暘字第2097號令核定。後被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


判決出爐後,陳啟猛家屬、商業公會人士與僑選立法委員等,皆曾向國防部陳情。其家屬於陳情書中認為,臺灣警備總部係於無罪判決後,不願發還陳啟猛被扣住的財產,故另尋他法重啟審判。情報局亦多次轉呈其聲請覆判案、抗告案與非常審判案予國防部,經國防部普通覆判庭,以及國防部軍法局核辦,均予以駁回。


1977年,陳啟猛因高血壓輕微中風,由其子陳永植申請停止執行,獲准保外就醫。1987120日,與許金看、姚嘉文等26名叛亂犯,一同獲警總裁定假釋、交付保護管束而正式出獄。


199954日,其子陳永通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2817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漠視其曾於審理期間否認犯行,抗議被迫自白,且無法證明其有著手實行推翻政府。20195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劉恆妏
  • 1. 國防部軍法局,〈陳啟猛叛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651571270
    2. 國防部軍法局,〈范明等審判情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65/3134052/52
    3. 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陳啟猛〉,國史館藏,檔號:129-190000-4830
    4. 〈叛亂犯廿六人昨獲假釋 另五名受感化教育者准予提前結訓〉,《聯合報》,1987121日,第2版。
    5. 〈陳啓猛〉,《國家人權記憶庫》網頁,網址: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Person/Detail/3455,擷取時間:2024/8/24
    6. 朱乃瑩,〈戒嚴時期判167件死刑的軍法官,1件判無罪自己就被起訴瀆職判2年〉,《watchout沃草》網頁,網址:https://watchout.tw/reports/veldq8qEHWl59oDiXqyp,擷取時間:2024/8/24
    7. 陳中統
    2025,《陳中統獄中日記1969-1979》,臺北:國家人權博物館。
    8. 陳永通申請,陳啟猛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142
    9.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徐維琛君等200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530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