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良材
- 康良材 男 1904年出生 1995年卒 福建 漳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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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康良材(1904-1995),福建漳州人。
依(54)警審聲字第3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大豐行有限公司經理,其經匪派充廣州市政府駐香港商務經濟專員,仍兼大豐行有限公司經理,專門為匪辦理大陸土產外銷及採購橡膠、西藥、錫、輪胎等輸往匪竊據地區,並負責接待親匪之華僑,以及勸導華僑向匪捐獻及向匪投資等業務。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8條第1項、第8條第2項裁定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8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國防部情報局查證及王鴻明、曾宜卿指證為據,惟其縱有推銷土產,採購物資,卻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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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x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03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未緝獲歸案,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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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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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