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啓猛 (陳啟猛)

  • 陳啓猛 (陳啟猛) 1918年出生 1988年卒 福建省 晉江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啓猛(1918-1988),又寫做陳啟猛,男,福建晉江人。1972年3月因涉嫌「新竹玻璃公司陳啓猛案」被捕,時業商,年54歲,初被判決無罪,1976年重啟調查後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並沒收財產。 陳啓猛自幼父母雙亡,依叔父為生,所受教育有限。1949年10月初赴廣州經商,曾在廣州遭共黨拘禁近1個月獲釋。後在香港與林雨亭合作經營泉利行,從事港臺貿易。 與其兄長陳啟傑均為知名僑商。據家屬陳情書與當時報導表示,其於1952-1953年間由港遷臺,配合政府經濟政策,創建多家工廠,吸收大量僑資返臺投資,積極外銷,打開海外市場賺取外匯。1955年時,兩兄弟均任「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民股董事,其同時任總經理。該公司獲美援貸款成立,工廠開工時,政商雲集,陳誠副總統代表朱懷冰、美國共同安全總署中國分署副署長包德與臺灣省政府主席嚴家淦暨各機關首長多人到場致詞。與陳啟傑與華僑工業界人士陳國棟等投資創設以白雲石製造碳酸鎂及碳酸鈣的化工廠「啟信實業公司」,由陳啓猛任董事長。該公司從事水泥內、外銷,曾供應當時松山國際機場擴建工程所需的白水泥。1963年獲選為臺灣水泥工業公會監事,且於1950-1960年代多次獲選擔任中華民國僑資生產促進會理監事。而其兄長陳啟傑同時另擔任華僑商業銀行董事、友聯產物保險公司常務董事、臺北市進出口公會監事等職務。 依國防部情報局(65)貫嚴判字第二號判決書記載,陳啓猛於1972年3月16日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約談羈押,因其1953年曾在香港與被認定為中共商務專員的印尼僑商大豐行經理康良材、左傾份子陳伯誠合作經營晉安行,進行商業交易,甚至於1953年春被康良材吸收加入共黨組織,被調查局認為有加入共黨組織、以戰略物資援助,以及受共黨指示提供臺灣工商資訊等罪嫌,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偵辦,被羈押於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經軍事檢察官起訴之後,警總軍法處審判官孟廷杰作成(62)葳孝字第4628號判決,認為證據不足,僅憑陳啓猛自白及獄友杜斯溫的證詞,無法證明陳啓猛犯嫌,於1972年8月以證據不足,判決其無罪。 判決在簽核過程中,遭當時的警總副司令王潔駁回,要求重啟調查。對於重啟調查的原因,其家屬於陳情書中認為是因警總於無罪判決後,不願發還陳啓猛被扣住的財產,故另尋他法重啟審判。後該案被以經辦人員范明、孟廷杰、聶開國等軍法處主管、軍法官涉瀆職案,具法定再審原因,奉總長(64)曉明字第3120號令,指定國防部情報局管轄。情報局介入後,於1976年2月3日由情報局軍事檢察官李長生聲請再審。1976年4月23日情報局普通審判庭審判長倪漢雲、審判官李石渝、袁保凱以(65)貫嚴判字第二號判決,認定其依1956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加入共黨組織未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卻已脫離組織,犯行當在繼續狀態。但因所受教育有限且缺乏國家民族觀念,且在案發之初能坦然自白,從輕減處,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減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6年8月12日經國防部(65)曉暘字第2097號令核定。後被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 判決出爐後,其家屬、商業公會人士與僑選立法委員等,皆曾向國防部陳情,情報局亦多次轉呈其聲請覆判案、抗告案與非常審判案予國防部,經國防部普通覆判庭與國防部軍法局核辦,均予以駁回。1977年,陳啓猛因高血壓輕微中風,由其子陳永植申請停止執行,獲准保外就醫。1987年1月20日,與許金看、姚嘉文等26名叛亂犯一同獲警總裁定假釋交付保護管束。 1999年5月4日,其子陳永通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2年8月17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漠視其曾於審理期間否認犯行,抗議被迫自白,且無法證明其有著手實行推翻政府。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劉恆妏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貫嚴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聲請駁回,聲請駁回,本件開始再審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4月,期間一度開釋,後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