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啓猛 (陳啟猛)

  • 陳啓猛 (陳啟猛) 1918年出生 1988年卒 福建 晉江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啓猛(1918-1988),福建晉江人。 依(65)貫嚴判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香港與林雨亭合營泉利行,從事港臺貿易,委由大豐行經理康良材代購匪貨雜糧、豆餅等運臺銷售,並為大豐行在臺代購赤糖等交於康轉運匪區。其經康君介紹與陳伯誠合作,從事資匪活動,後由香港來臺躲避,行前接受康指示蒐集臺灣工商財經情報交由高雄大川行轉遞。1972年3月16日被羈押。1976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減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987年1月20日開釋離所。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曾宜卿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加入組織、為匪推銷匪貨、搜購戰略物資及蒐集臺灣工商財經情報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貫嚴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4月,期間一度開釋,後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