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嘉文

姚嘉文(1938-),臺灣彰化人。 依(69)障判字第014號判決書判決書,案發時為律師、美麗島雜誌社發行管理人及基金會主任委員,其與施明德、林義雄、張俊宏及許信良成立美麗島雜誌社,姚任發行管理人,雜誌社舉辦集會演講、遊行、示威等活動,並在高雄市舉辦「世界人權日紀念大會」,其負責演講,當晚並與施明德、黃信介、林弘宣、陳菊、呂秀蓮等人引導群眾,持火把、標語牌遊行等情。1979年12月13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87年1月20日假釋。1990年奉總統令特赦。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論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1979年9月8日至12月8日籌募、創刊美麗島雜誌,多次演講宣導政治意識,且於同年月10日辦理世界人權大遊行,遊行之際滋生衝突,多人受傷為依據。惟關於美麗島雜誌之創刊及政治性演講部分,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而遊行發生衝突部分,並無證據足認有預定攻擊對象或破壞、占領之目標(地或設施),其否認有叛亂之意圖,此外又無積極佐證,因此難認其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1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1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