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萬生
- 紀萬生 男 1939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北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3859申請補償金、05995增補卷冊。受裁判者紀萬生(1939-),臺灣臺中人。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紀萬生係美麗島雜誌社社務委員,參加國際人權日集會活動,並於高雄服務處演講,謂:「臺灣光復是全中國人的光榮,絕不是少數人的恩典,我們的命運要由我們來掌握,我們的要立定我們的腳跟」等語,挑撥群眾反政府情緒等情。1979年12月13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1984年6月11日刑期結束,6月12日開釋。03859申請案於1999年7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4月24日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決議不予補償。05995申請案於2001年2月22日再次提出,2002年10月19日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紀萬生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36條第1項後段公然聚眾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實施強暴脅迫罪,及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之罪處斷,係以紀君之自白、現場照片及共同被告邱垂貞之供詞為依據,惟紀君否認有聚眾犯罪之意思及犯罪行為,且紀君縱有應邀上臺作簡短之演講,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難認已達有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之意思,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紀萬生,1939年生,男,臺中清水人,兄弟中排行老么,業商,1979年牽涉美麗島事件被捕時41歲。 1958年畢業於臺中師範學校,曾在集集、魚池、埔里等地教書。因得知國民黨在二二八事件逮捕、槍決無辜青年,滋生反國民黨意識。1970年代曾出任黄順興競選立委的總幹事,投稿張俊宏等創辦的《大學》、《臺灣政論》雜誌。1979年參與《美麗島》雜誌創刊,並任編輯、撰稿,為美麗島雜誌社社務委員。 據其自述,1979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美麗島雜誌社在高雄舉辦集會,他從埔里動員一輛遊覽車南下,共約40幾人。抵達時約下午三、四點,街上氣氛略顯緊張。晚上七點多,街頭已亂成一團,他走到隊伍前端,現場指揮的張俊宏交待去新興分局找前往協調的姚嘉文、施明德。之後三人步出新興分局走回群眾,軍警與群眾已劍拔弩張,雙方開始有零星衝突。此時宣傳車上的指揮王拓要他上去接棒,他上車後就大聲控訴國民黨。之後現場因煙霧彈與瓦斯彈,煙霧四起,打鬥聲此起彼落,軍警將宣傳車團團圍住,並已開始打人、逮捕。事件當晚他下榻高雄華王飯店,並未隨遊覽車回埔里,隔日才回家。 12月13日凌晨五時許,七十餘位特務、警察包圍他在埔里的住家,警備總部以涉嫌叛亂,逮捕高雄事件參與者。第二天借提至警總保安處地下室,從12月14日至隔年1月31日,連續49天的嚴刑逼供,使其在精神、肉體上都遭到悲慘的折磨,曾5天5夜疲勞審訊,連打3天,導致左耳失聰。 1980年2月29日移送司法審判。根據起訴書,第一審指控他上臺演講,挑撥反政府情緒,激起另一次暴亂。第二審指稱他奉張俊宏命令進入新興分局佯稱外面已放瓦斯,促使群眾騒動。6月2日經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六十九年度訴字第923、936號認其「多眾集合暴行脅迫,率先助勢」,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又臺灣高等法院6月18日六十九年度重上訴字第132號第二審判決確定,他不服上訴,經10月14日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3851號駁回上訴。 判刑確定後,先前羈押的306天(1979年12月13日至1980年10月13日)可折抵刑期,1981年1月6日入監執行,先後在土城、龜山監獄坐牢。羈押期間,曾聲請停止羈押以便在外治療疾病,但遭法院裁定駁回。1982年7月2日國際人士華特森(J.D.Watson)及史塔克(SieghildeStark)等人分別電請釋放呂秀蓮﹑王德勝﹑陳菊及紀萬生等人。1984年5月30日、6月29日國際人士馬德爾(Dr.H.Mader)、歐本(Dot.O’Beirne)等請求釋放美麗島事件相關受刑人。1984年6月13日出獄,被關4年6個月又1天。 出獄後第三天,就出現在立法委員許榮淑位於臺中三民路、五權路口的服務處,當時正有活動,服務處外路口全遭到蛇籠、鐵絲柵欄包圍,他雖然剛出獄,仍走上前去對著大批軍警斥責大罵「國民黨是獨裁政權」、「軍人、警察都是國民黨走狗」……,立即回到街頭抗爭運動,因而備受黨外人士敬重。1987年臺灣解嚴以後,淡出政治活動,未再參與美麗島事件紀念活動。2000年後開始專注於佛學哲思,遊走山林廟寺。 2001年紀萬生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10月19日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撤銷其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紀萬生,1939年生,男,臺中清水人,兄弟中排行老么,業商,1979年牽涉美麗島事件被捕時41歲。 1958年畢業於臺中師範學校,曾在集集、魚池、埔里等地教書。因得知國民黨在二二八事件逮捕、槍決無辜青年,滋生反國民黨意識。1970年代曾出任黄順興競選立委的總幹事,投稿張俊宏等創辦的《大學》、《臺灣政論》雜誌。1979年參與《美麗島》雜誌創刊,並任編輯、撰稿,為美麗島雜誌社社務委員。 據其自述,1979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美麗島雜誌社在高雄舉辦集會,他從埔里動員一輛遊覽車南下,共約40幾人。抵達時約下午三、四點,街上氣氛略顯緊張。晚上七點多,街頭已亂成一團,他走到隊伍前端,現場指揮的張俊宏交待去新興分局找前往協調的姚嘉文、施明德。之後三人步出新興分局走回群眾,軍警與群眾已劍拔弩張,雙方開始有零星衝突。此時宣傳車上的指揮王拓要他上去接棒,他上車後就大聲控訴國民黨。之後現場因煙霧彈與瓦斯彈,煙霧四起,打鬥聲此起彼落,軍警將宣傳車團團圍住,並已開始打人、逮捕。事件當晚他下榻高雄華王飯店,並未隨遊覽車回埔里,隔日才回家。 12月13日凌晨五時許,七十餘位特務、警察包圍他在埔里的住家,警備總部以涉嫌叛亂,逮捕高雄事件參與者。第二天借提至警總保安處地下室,從12月14日至隔年1月31日,連續49天的嚴刑逼供,使其在精神、肉體上都遭到悲慘的折磨,曾5天5夜疲勞審訊,連打3天,導致左耳失聰。 1980年2月29日移送司法審判。根據起訴書,第一審指控他上臺演講,挑撥反政府情緒,激起另一次暴亂。第二審指稱他奉張俊宏命令進入新興分局佯稱外面已放瓦斯,促使群眾騒動。6月2日經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六十九年度訴字第923、936號認其「多眾集合暴行脅迫,率先助勢」,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又臺灣高等法院6月18日六十九年度重上訴字第132號第二審判決確定,他不服上訴,經10月14日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3851號駁回上訴。 判刑確定後,先前羈押的306天(1979年12月13日至1980年10月13日)可折抵刑期,1981年1月6日入監執行,先後在土城、龜山監獄坐牢。羈押期間,曾聲請停止羈押以便在外治療疾病,但遭法院裁定駁回。1982年7月2日國際人士華特森(J.D.Watson)及史塔克(SieghildeStark)等人分別電請釋放呂秀蓮﹑王德勝﹑陳菊及紀萬生等人。1984年5月30日、6月29日國際人士馬德爾(Dr.H.Mader)、歐本(Dot.O’Beirne)等請求釋放美麗島事件相關受刑人。1984年6月13日出獄,被關4年6個月又1天。 出獄後第三天,就出現在立法委員許榮淑位於臺中三民路、五權路口的服務處,當時正有活動,服務處外路口全遭到蛇籠、鐵絲柵欄包圍,他雖然剛出獄,仍走上前去對著大批軍警斥責大罵「國民黨是獨裁政權」、「軍人、警察都是國民黨走狗」……,立即回到街頭抗爭運動,因而備受黨外人士敬重。1987年臺灣解嚴以後,淡出政治活動,未再參與美麗島事件紀念活動。2000年後開始專注於佛學哲思,遊走山林廟寺。 2001年紀萬生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10月19日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撤銷其判刑處分。
-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6月、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