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天賢
- 許天賢 男 1951年出生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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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北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許天賢(1951-),臺灣屏東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傳教士,其為美麗島雜誌社臺南服務處委員,於國際人權日紀念大會,胸貼三色標誌、高舉火把參加遊行,繼於施明德、姚嘉文指揮隊伍衝打憲警時,在大益旅行社附近,率先持火把攻打憲警人員助勢等情。1979年12月23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處有期徒刑3年。1982年12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1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觸犯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係以其及證人楊瑞龍在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抗辯。而證人楊瑞龍於審理中及所提出申請之陳述狀均一再陳明其在警訊之訊問係遭脅迫、利誘所致,並否認曾看到其持火把毆打憲警人員,原審未詳查敘明。其他扣案之木棍火把,照片及診斷書,並不能證明其在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時有率先助勢之情形,此外無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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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傳教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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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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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