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平德

周平德(1939-),臺灣屏東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為美麗島雜誌社社務委員,事先參與會議,並察看憲警佈署情形,國際人權日紀念大會時身披紅布名條及三色彩帶手持火把參加遊行,在高雄市警察局新興分局前宣傳車上,以擴音機報告鼓山事件,迨施明德、姚嘉文指揮隊伍衝打執勤憲警時,並高喊「打,將這些憲警都打死」,指揮暴徒以火把攻擊執行勤務之憲警人員。1979年12月13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力脅迫指揮他人」判處有期徒刑6年。1984年6月26日假釋。 其於2001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王拓等人觸犯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指揮他人,係以共同被告蔡有全、魏廷朝、吳文賢、王滿慶、蔡精文及證人陳瑞慶在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偵審中均否認其情,而前開共同被告在審理中亦翻異前供,且證人陳瑞慶在偵訊時僅提及當日開會時,同案被告蔡有全問「用竹棍子打頭盔,頭盔太硬,打不痛的」,其答稱「怎麼不會打身體!」迨至臺北地方法院調查時稱,其有這樣說,是開完會後才說的云云,前後供述已有歧異,至於共同被告王滿慶、蔡精文在警局及軍事檢察官偵訊時雖供指其曾經在大會中大喊「打!將這些憲兵和警察都打死」,然其等在臺北地方法院及前檢察處偵審中均否認為此供述,其他查無具體佐證以為補強,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指揮他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6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