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滿慶

王滿慶(1949-1983),臺灣南投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係美麗島雜誌社「義工」,曾多次參加該雜誌社舉辦之座談會,主動參加「國際人權日紀念大會」集會,手持木棍參加遊行,於群眾施暴憲警人員時,跟從衝向憲警附和隨行。1980年2月14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3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判處有期徒刑10月。1980年12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3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月經第3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王君觸犯多眾集合暴行脅迫附和隨行罪,係以王君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月、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