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淇潭

許淇潭(1926-1983),臺灣雲林人。 依(69)重上訴字第0132號刑事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周平德熟識,曾為周平德助選,應邀至周平德住宅商議高雄集會遊行事宜,並於當晚至大圓環參加集會遊行,爬上指揮車上,站立於姚嘉文身後,附和姚嘉文指揮群眾等情。1979年12月19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判處有期徒刑9月。1980年9月1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7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觸犯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罪,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其站立於姚嘉文身後,難認其即有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之故意,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衆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9月、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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