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泰和
- 劉泰和 男 1940年出生 臺灣 新竹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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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泰和(1940-),男,臺灣新竹縣人, 新竹縣竹北鄉竹北國民小學畢業。
1960年代在屏東市經營益和油行,認識鄰居邱茂男,劉泰和因販賣汽油被屏東地方法院判處二個月有期徒刑。 1979年3月間受僱臺灣電力公司前往沙烏地阿拉伯擔任電力公司外派工作,7月因工資問題才返回臺灣,並在自宅從事拆卸報廢汽車之工作。 1979年8月16日《美麗島》雜誌創刊,美麗島雜誌社屏東服務處主任邱茂男在自宅販售雜誌,11月底劉泰和與弟弟劉華明路過邱宅,看到宅前貼有「黨外刊物」的廣告,入宅訂閱《美麗島》雜誌半年,12月4日收到雜誌社寄來12月8日「美麗島之島」的請柬,請柬上的頭銜是雜誌社的「社務委員」,12月6日上午管區警察向劉泰和詢問請柬上之頭銜及何以參加美麗島雜誌社之事。 12月8日晚上6時劉泰和到美麗島雜誌社屏東縣服務處參加「美麗島之夜」,遊行隊伍從服務處走到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禮堂,隊伍由黃信介、張俊宏與邱連輝三位在第一排帶頭走,劉泰和則走在第一排右邊的位置。 12月10日晚上6時美麗島雜誌社在高雄舉行慶祝世界人權日遊行演講活動,當日下午4時許劉泰和到美麗島雜誌社高雄市服務處找弟弟,在服務處門口見到黃信介與南部警備司令常持琇及憲兵隨從人員,當黃信介上樓時,樓梯人群中有人往常持琇身上扔出許多紙箱及紙板,劉泰和隨即與眾人圍上護送常持琇離去,劉泰和找不到弟弟就返回母親住處,晚上並未參加遊行活動。 12月23日39歲的劉泰和到屏東縣刑警隊說明事發經過, 隨即遭到扣押,移送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看守所偵訊。根據同遭偵訊的戴振耀描述偵訊時的情景:「一次半夜被押進偵訊室,看到同樣全身只剩一條內褲,跪在牆邊全身發抖的劉泰和,膝下橫著一根報夾棍(夾報紙方便掛架的木條),身上多處被毆打的傷痕,雙手拖著厚重的精裝書,而且必須高於頭頂。」 2月8日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認為「被告叛亂嫌疑(妨害秩序)等罪之案,本部無審判權,移臺北地院偵辦。」 2月20日警備總部宣布,經軍事檢察官偵察完畢,將黃信介等8人依叛亂罪嫌提起公訴,劉泰和等37人因叛亂罪證不足,獲不起訴處分,轉移司法機關偵辦。 2月29日上午警總派人將劉泰和、蔡精文、鄭官明等八人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偵辦,檢察官隨即開偵查庭訊問被告,並下令全部收押並禁止通信與接見,移送土城看守所羈押。 3月31日臺北地檢處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劉泰和被控「參加暴力事件、附和隨行」,觸犯《刑法》第136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3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時,附和隨行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作出69年度訴字第923、936號判決,劉泰和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處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1年。 劉泰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8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作出69年度重上訴字第132號,改判無罪, 當庭保釋。8月22日前檢察官未再提起上訴,劉泰和無罪定讞。 1981年擔任宜弘工程有限公司電工技術師。 基於民主政治人人有責之認識,1983年6月22日劉泰和與鍾孝上、吳碧霜、傅耀坤等19人成立「72年屏東地區立委黨外候選人後援團籌備會」,以響應並配合全國性後援團共襄盛舉。 1985年6月1日劉泰和赴日本東京高同電子工廠工作,因該廠經營不善,遭日本當局查封,同年7月1日返回屏東。
劉泰和出獄後,法務部調查局針對劉泰和執行偵防,1981年劉泰和的代號為「丙110」, 1982年執行祥和專案,代號為「沈B07」, 1983年代號改為「沈B06」, 1983年6月至1984年5月執行安和專案,劉泰和的代號為「丙152」, 1984年6月至1985年5月執行新運專案,代號先為「BC黃152」,後改為「BC黃141」。 專案由屏東縣調查站進行偵防,惟期間並未發現劉泰和與共匪、海外叛國集團及國際陰謀組織勾聯事證,亦未發現從事陰謀危害或破壞的活動,或涉嫌叛亂事證,劉泰和僅參與組黨活動、發表評論政府的言論,及選期中參予聚會活動。 1987年7月解嚴,1989年劉泰和擔任第九屆臺灣省議員屏東縣議員候選人邱茂男的助選員,11月25日幫邱茂男的助選言論都被記錄在法務部調查局執行的「維華三號專案」裡。
1995年1月28日總統令公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後,劉泰和本人以戒嚴時期因犯叛亂罪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及無罪確定後未依法釋放為由,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比照冤獄賠償向法院聲請國家賠償。2002年7月17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作出91年度賠字第6號決定,劉泰和從1979年12月23日至1980年8月2日止被不當羈押224日,獲得冤獄賠償金。 2001年8月7日劉泰和本人亦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金,2003年6月7日補償基金會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開會審核,因劉泰和已獲冤獄賠償,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決議不予補償。 2024年7月12日法務部公告平復劉泰和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之「司法不法」。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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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