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茂男

邱茂男(1942-),臺灣屏東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美麗島雜誌社屏東服務處主任,其邀同傅耀坤、劉華明等人參加「國際人權日紀念大會」集會,遊行前指示劉華明持火把,傅耀坤持標語牌,並告以會發生衝突,要聽命行事,衝散後自行返家等語,自己則身披三色彩帶、紅布名條、手持火把為遊行前導,在新興警察分局前高呼「抗議特權統治」、「反對非法抓人」等口號,迨施明德、姚嘉文領導隊伍衝向憲警時,隨即舉起火把指揮他人衝擊憲警,並親自參與毆打執勤憲警。1979年12月15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指揮他人」判處有期徒刑6年。1984年6月26日假釋。 其於2003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月經第3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邱君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指揮他人,係以共同被告劉華明、傅耀坤及證人王進利、陳瑞慶之供述為據。惟邱君在偵審中均否認,而劉華明在屏東縣刑警隊之供述:「我們4個人都各拿火把與木棍向包圍的憲警人員衝打過去,我沒有詳細看他們3人如何打憲警人員」及「我在開始衝打的時候也看到他們也向憲警人員衝打,但沒有打傷憲警人員,我沒有時間去看」不全然吻合,且傅耀坤及王進利均未供稱邱君有率眾指揮毆打憲警,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指揮他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6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