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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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信(1949-),臺灣彰化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事自由業,其為美麗島雜誌社編輯,於國際人權紀念大會集會,撰擬演講資料提供黃信介,復奉派南下參加集會,身披紅布名條,手持火把,率先在指揮車前開道,跟隨蔡有全高呼「反對非法捉人」、「抗議特務統治」等口號,煽惑群眾,壯大聲勢,以資呼應,對於脅迫之實施率先助勢。1979年12月13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3年經縮短刑期36日。1983年10月18日奉准假釋。 其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觸犯刑法第136條第1項後段公然聚眾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實施強暴脅迫罪及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之罪處斷,係以其之自白、現場照片為依據。惟其否認有聚眾暴行脅迫之犯意及行為,且其縱有高呼「反對非法抓人」、「反對一黨專政」等口號及歌唱「免驚、免驚」、「咱要出頭天」等歌曲,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難認已達有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之意思,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雜誌社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0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