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垂和

蔡垂和(1939-),臺灣臺中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為美麗島雜誌社臺中基金會常務委員,與陳博文、范政祐等人集議後,明知該雜誌社高雄集會未經核准,竟仍決定參加,同車自臺中前往參加者31人,分為二組,指定組長各一人,自任領導隊以便參加遊行時相互支援。遊行時身披三色彩帶,先後手持火把、木棍,遊行示威,領唱「免驚!免驚!」歌曲,復於施明德、姚嘉文進入新興分局時,在外高呼「抗議特務統治」、「反對非法抓人」、「爭取人權」等口號,煽動群眾,率先助勢,以資呼應。1979年12月22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處有期徒刑3年。1982年12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1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原判決認其觸犯《刑法》第136條第1項後段公然聚眾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實施強暴脅迫罪及《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罪,應從一重之《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之罪處斷。係以其之自白、共同被告陳博文、邱垂貞之供述及證人陳家三之證詞為依據。惟其否認有聚眾暴行脅迫之犯意及行為,且其縱有集合臺中方面參加之人並帶隊遊行、領唱歌曲及高呼口號等情,難認其有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之犯意,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