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垂貞
- 邱垂貞 男 1951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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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邱垂貞(1951-),臺灣桃園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雜誌社職員,其係美麗島雜誌社康樂幹事,負責教唱民謠,多次參加該雜誌社舉辦之集會。曾應陳菊之邀於高雄服務處教唱民謠,並參加義工會議,復電邀中壢之黃俊民、馮輝湧參加高雄集會,並囑轉告桃園服務處派人支援。曾在高雄服務處看到火把木棍等多捆堆置,並聆聽施明德宣佈無論治安單位准駁與否要照原計畫遊行演講,顯示蠻幹到底之決心,預見可能聚眾滋事,仍身披三色彩帶、紅布名條手持火把參加遊行,並於姚嘉文、施明德進入新興警察分局向治安首長脅迫時,在外以手提麥克風教唱:「免驚、免驚」歌曲,鼓舞群眾情緒,以資呼應,復於施明德等指揮隊伍衝擊憲警時,領先支援,喊衝,喊打,並持火把毆打憲警,迨隊伍衝打憲警返抵高雄服務處,又領唱《望春風》等歌曲,配合紀萬生等煽動性演講,助長群眾情緒,致又發生再次毆打等情。1979年12月16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3年10月11日奉准假釋。
其於200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4月經第3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邱垂貞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36條第1項後段及《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之罪,惟邱君於審理中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其主觀上並非為聚眾暴行,僅係因受困於人行道為避免受催淚瓦斯而欲逃離現場之突圍行為,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應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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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雜誌社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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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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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