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明德

施明德(1941-),臺灣高雄人。 依(52)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十九師砲兵七十四營二連少尉觀測官,其組織「亞細亞同盟」(又名為臺灣自治會),圖推翻政府,進而以臺灣為根據地征服大陸,聯合亞洲國家成立亞洲聯盟。由郭哲雄介紹與陳三興相識,時陳三興領導有叛亂組織「興臺會」意氣相投,旋由其等商談合併問題,採陳三興建議,合併後以「臺灣聯合戰線」或「臺灣獨立聯盟」為名稱,由其與蔡財源領導。其並先後吸收施明正、施明雄及黃憶源加入組織。召開會議討論籌措經費及發展組織等事宜,又吸收張茂雄加入組織等情。1962年6月16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7年6月15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7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係以其與蔡財源等籌組「亞細亞同盟」,企圖推翻政府,進而以臺灣為根據地,征服大陸,聯合亞洲國家成立亞洲聯盟為據。惟就形式、實質上觀之,其與蔡財源所組織之「亞細亞同盟」,僅止於開會討論組織等情事,尚無具體推翻政府之步驟與計畫,並不具有叛亂組織之型態與實質,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十九師砲兵七十四營二連少尉觀測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15、001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美麗島雜誌社總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1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90宣告判決無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