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輝強

林輝強(1945-),臺灣高雄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製革工人,陳三興在臺灣省立高雄中學求學時,因對政府不滿,歧視外省同胞,乃發起組織「改進會」(學進會),後又改名「青年會」、「興臺會」、「復興臺灣會」、「臺灣民主同盟」等,陰謀推翻政府,建立所謂「臺灣民主共和國」。先後誘惑同學陳三旺、董自得、高尾雄等參加。適施明德、蔡財源組有「亞細亞同盟」叛亂組織。經郭哲雄介紹,合併更名為「臺灣聯合戰線」,又稱「臺灣獨立聯盟」,又吸收其與劉金獅參加組織。陳三興會其與董自得等人於臺北縣三重市正義國校,討論乘政府在聯合國地位發生變化時,「臺灣獨立聯盟」即開始搶奪政府物資等暴動問題。1962年5月15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5月14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內容所載事實,其等發起組織、運用旗幟、討論政府在聯合國地位發生變化時,開始搶奪政府物資、交付海軍機密公文及搜集軍事情報等行為,均憑其等之自白供述,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判決書中所採證據為陳三興、陳三旺之日記簿內容,應指其等之往來信件,就此信件內容觀之,亦無法證明其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製革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