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自得

  • 董自得 1941年出生 臺灣 澎湖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董自得(1941-),臺灣澎湖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學生,其經陳三興吸收加入臺灣民主同盟,又名復興臺灣會,後與陳三興等一同與施明德、蔡財源討論合併更名為臺灣聯合戰線,又稱臺灣獨立聯盟,並討論趁政府在聯合國地位發生變化時,開始搶奪政府物資等情。1962年5月13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74年5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內容所載事實,其等發起組織、運用旗幟、討論政府在聯合國地位發生變化時,開始搶奪政府物資、交付海軍機密公文及搜集軍事情報等行為,均係憑其等之自白供述,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判決書中所採為證據之陳三興、陳三旺日記簿內容,應係指其等之往來信件,就信件內容觀之,亦無法證明其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