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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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金獅(1935-),臺灣宜蘭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製革工人,其由宋景松吸收加入臺灣獨立聯盟,並參與討論趁政府在聯合國地位發生變化時,開始搶奪政府物資等情。1962年5月15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5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內容所載事實,其等發起組織、運用旗幟、討論政府在聯合國地位發生變化時,開始搶奪政府物資、交付海軍機密公文及搜集軍事情報等行為,均係憑其等之自白供述,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判決書中所採為證據之陳三興、陳三旺日記簿內容,應係指其等之往來信件,就信件內容觀之,亦無法證明其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製革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