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修一
- 盧修一 男 1941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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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盧修一(1941-1998),男,臺北三芝人。1983年1月8日因涉嫌「前田光枝、柯泗濱、盧修一案」被捕,時為中國文化大學政治系副教授、政治系主任及夜間部行政管理系主任,年42歲,後遭裁定交付感化3年。
六歲時父親盧振榮過世,全靠母親盧葉蜜撫養長大。靠半工半讀,完成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系、中國文化學院政治研究所、法國巴黎第十大學博士學業。盧修一原是熱血的黨國青年、大中國主義者,對光復大陸、統一中國懷有期待,大學時加入中國國民黨,服預官役時獲選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三民主義巡迴教官。
碩士畢業後留校擔任講師,因學習第二外語,嚮往法國,1968年留學比利時魯汶大學。在西方國家學術自由的空氣下,閱讀《獨立台灣》、《台灣青年》、《台灣大眾》、《美麗島週刊》、《台灣人四百年史》等獲得啟蒙,思想轉變,開始對國民黨產生反感,對光復大陸的國策感到懷疑,「臺灣人意識」逐漸萌發,認同史明的主張。1970年與何康美、吳榮義、蔡政文等發起比利時臺灣同鄉會,擬向中華民國駐比利時大使館登記,遭大使陳雄飛拒絕,翌年發行《鄉訊》。1972年盧修一轉學法國巴黎第十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結識陳郁秀。盧主動寫信給史明,1973年託張維嘉寫介紹信給史明赴日拜訪,同年夏天與史明首次見面。1974年協助張維嘉在法國組織臺灣協志會,盧之友人徐雄彪認為算是史明獨立臺灣會在歐洲的據點。1975年底修畢課程,偕妻返臺定居,取道日本,與史明見面,接受思想及工作上訓練二月餘。返臺後,得文大創辦人張其昀提拔,聘為政治系副教授。1979年9月盧修一返巴黎完成博士論文,1980年12月以〈日本殖民下的臺灣共產黨,1928-1932〉取得博士學位,在往返臺法途中,前去見史明,交換對政經局勢的看法,重複思想溝通。
依官方資料,1977-1982年間,史明先後五次派遣日人來臺帶交工作指示並取盧之覆函。前田光枝負責其中二次,分別在1981與1982年12月31日兩度來臺。前田第二次帶來史明來函,轉交《台灣大眾》第二至五期、《台灣民族民主革命同盟章程》等。1982年前田此行遭法務部調查局全程跟監。1983年1月1日盧陪同前田到北縣土城、板橋林家花園,1月2日開車載前田到龍山寺、中正紀念堂參觀,均被跟監、拍照。1983年1月3日中午,前田光枝將盧修一署名「鈍」及柯泗濱致史明覆函,投遞郵筒寄回日本舉措為調查局掌握,下午出境時遭調查局逮捕。
1983年1月6日國家安全局將盧涉嫌受史明領導事簽呈國防部長宋長志並呈報總統蔣經國。前田光枝未如期返回日本,史明認為有異,1月7日盧修一、柯泗濱接獲史明警告電話,囑二人儘速逃亡。1月8日調查局人員上門逮捕,帶往安康接待室偵訊,並搜索住家。徐雄彪請比利時臺灣同鄉會史德義聯絡同鄉,商討對策,國際特赦組織亦展開救援行動。旅法侯錦郎夫婦也以旅法臺灣同鄉會名義致信內政部長林洋港等團體,要求速還盧博士自由之身。
1983年2月19日軍事檢察官趙紫健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交付感化。1983年3月3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劉岳平,審判官邢越、王治華作成(72)障裁字第八號裁定,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於臺北縣土城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執行。調查局在盧坐牢期間,未經同意,竟將其博士論文翻譯出版。1986年3月2日結訓保釋,交警總保安處依規定考管。
出獄後,盧不再與史明連絡,1988年經何康美介紹進入民主進步黨工作,並應黨主席姚嘉文之邀,擔任民進黨外交部主任。1988年8月世界臺灣同鄉聯合會首次在臺灣舉辦第十五屆年會,不少名列限制入境的海外黑名單「翻牆」返臺,盧擔任民進黨世臺會工作小組成員,協助接待與年會籌辦。1989年8月27日世臺會幹部羅益世、蔡正隆回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薛啟芳、中山分局刑事組長侯友宜等率隊執行逮捕,當時警方動用催淚瓦斯灌入盧修一開的車內,將羅、蔡強行架下轎車,強制遣送出境。1989年當選第一屆立法委員第六次增額立委,連任1992、1995年第二、三屆立法委員。立委任內關切、聲援獨臺會案,與黨籍立委力推廢止《刑法》第100條。1997年11月28日臺北縣長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抱病現身民進黨候選人蘇貞昌造勢晚會,突在群眾面前下跪懇請支持蘇貞昌的畫面,在媒體反覆播送。1998年8月6日因肺腺癌病逝。
1999年4月16日妻陳郁秀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29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裁定書所述,尚難認定盧君有預備犯行,本案非有實據,應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促轉會公告撤銷保安處分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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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大學教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2)障裁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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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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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