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益世

羅益世(1960-),男,臺灣南投人。 羅益世出生於南投,嗣移民加拿大並取得加拿大國籍,曾任美國臺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常務委員與世界臺灣同鄉會(下稱世臺會)總幹事,長期投入海外臺灣人公共事務,世臺會長年於海外倡議臺灣獨立、抵制黑名單制度及推動民主自由等議題。 1989年8月2日,羅益世入境臺灣,以世台會秘書長身分參加該會第16屆年會之際,同年8月11日出席該會於高雄市舉行之「黑名單返鄉大遊行」,並曾赴臺灣各縣市參與演說、宣揚自由民主、抵制黑名單及公開推動臺灣獨立等主張,因世臺會於臺灣舉行年會及世臺會成員能否申請來臺簽證,受到當時政府及政黨管(限)制,且當時政府對部分海外異議人士實施「黑名單」管制,限制入境與簽證核發,羅益世因被列為管制對象,於同年8月27日被以非法入境為由強制驅逐出境,返回加拿大。 羅益世於離境後,再入境,並於1989年 11 月 29 日晚上8時許,在臺北市長安西路78巷口被警方查獲,指其未經許可入境臺灣,移送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處偵辦,且為羈押之處分,並以犯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之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1989年12月30日,經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78年度易第1864號判決,以羅益世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未經許可入境為由,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990年3月30日以 79 年度上易字第 346 號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羅益世自1989年11月29日至1990年6月30日間,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羈押於臺北看守所,共羈押214日。 另,羅益世於1989年8月2日在高雄市立圖書館參加世臺會第16屆年會期間推動臺灣獨立,也於1980年1月12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 79 年度偵字第 2 號檢察官起訴書,以涉嫌叛亂罪提起公訴,案件歷經多次發回更審,最終臺灣高等法院於1992年8月31日以81年度訴更(二)字第3號判決,因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諭知免訴確定。 2022年1月19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依職權立案調查,並於促轉司字第70號決定書中載明,臺灣高等法院於1990年3月30日以79年度上易字第346號判決確定羅益世有罪,係依據《國家安全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該案實屬威權統治政府不當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作為,因此以國安法第3條追訴羅益世並使其受刑事有罪判決,應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情形。此外,監察院於2025年1月15日公布「羅益世違反國家安全法遭判決有罪案」調查報告指出,羅益世於1989年8月2日入境臺灣,參加世臺會第16屆年會暨其前後活動,遭警方以強制力強制其離境,因不當限制人民之遷徙自由,有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之「返鄉權」。 經法務部繼行調查確認,羅益世因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案件,受刑事有罪判決,該案屬威權統治時期為達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為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1項、第3項第2款及第4項規定,當事人所受之逮捕、羈押、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均屬應予平復之司法不法,並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撤銷。 2025年9月30日法務部公告平復其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之司法不法。 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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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 政治受難者羅益世1988年8月19日出席於新店燕子湖之第15屆世台會個人照 / 邱萬興先生提供

圖一 : 政治受難者羅益世1988年8月21日聲援海外台灣人返鄉運動照 / 邱萬興先生提供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81年
    • 裁判書字號: (81)訴更(二)字第3號
    • 判決主文: 本件免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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