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泗濱

柯泗濱,1951年生,男,臺南新營人。1983年1月8日因涉嫌「前田光枝、柯泗濱、盧修一案」傳訊到案,後遭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時銷售精裝書面用紙為業,年32歲。 父親柯清奇任職警界。1975年中國文化學院德文系畢業,1977年赴德國法蘭克福大學社會系進修,1980年11月返國。據法務部調查局偵訊筆錄稱,1981年7月在西德海德堡中央旅館經吳富藏、李政一引介,認識獨立臺灣會負責人史明,並接受史明單獨訓練及交付任務。然柯實為調查局運用人員。1981年7月起,調查局「海雷專案」偵破佈建、化名「王幸」的柯泗濱,先後在德、日接受獨臺會負責人史明祕密單訓,發掘史明積極在臺發展組織,進行暴力破壞陰謀,並由該局指導「王幸」爭取史明信任。1982年3-4月間史明在「新珍味」引介前田光枝予柯認識。 調查局透過柯泗濱獲得史明與潛臺成員來往密函、《臺灣社會主義革命黨綱領草案》、臺灣獨立革命軍訓練教材、《美麗島週報》內部絕密資料。柯並曾向調查局指認蒐證照片,使調查局掌握1982年1月2、4日前往田朝明住處之日女為前田光枝,並向調查局報稱楊碧川為史明之潛臺成員。 1982年12月31日史明派前田光枝來臺取聯事,已由柯事先通知調查局,故柯為本案報告人。前田抵臺後,雙方核對日幣千元鈔信物,交付史明親筆信、工作費日幣12萬元,《台灣大眾》三、四兩期、《台灣人四百年史》第十一章、《台灣民族民主革命同盟章程》等,並於裝工作費信封背面書具「領取」,並同致史明覆函,於1983年1月2日交前田帶返日本,並請前田至林森北路百利餐廳共進晚餐。1月3日前田在出境時遭調查局逮捕。 調查局在擬定偵辦計畫,考量「王幸」已打入核心,獲史明高度信賴,衡量柯之膽識、忠貞等條件,偵破作為應以確保我方內線身分為先決條件,不犧牲內線為原則。調查局邀國家安全局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研商,以「王幸」到案後主動供述檢舉自新,達免除刑責之目的,並由調查局人員戴鈞對柯進行說服後,同意合作。1983年1月8日調查局為掩護其身分,亦將傳訊到案。同年2月9日當調查局完成案件移送書,本案進入軍法程序後,國家安全局第三處以「本案之偵破得力內線之全力掌握情況及其本人所作之犧牲」,從優敘獎,擬發給調查局「海雷專案」內線獎金200萬元。 1983年2月19日警總軍事檢察官蔡籐雄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交付感化。1983年3月3日警總普通審判庭審判長劉岳平,審判官邢越、王治華作成(72)障裁字第10號裁定,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同年3月14日交付保護管束釋放。 2006年1月5日補償基金會因受理給付補償金將於年底屆期,主動寄送相關申請書表,2007年3月6日、5月6日及2010年4月7日補償基金會三度檢送相關書表通知。2010年7月28日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10年12月17日經第七屆第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柯泗濱閱讀《台灣大眾》、《美麗島週刊》等書刊,並受蠱惑學習相關工作,惟於嗣後深表悔悟,且迄無執行之意,情節輕微,為資導正,乃裁定發交感化等情,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促轉會公告撤銷保安處分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2)障裁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