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尾雄

高尾雄(1941-),臺灣高雄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廣告商,其受同學陳三興誘惑加入其所發起組織「改進會」(學進會),該組織後又改名「青年會」、「興臺會」、「復興臺灣會」、「臺灣民主同盟」等,陰謀推翻政府,建立所謂「臺灣民主共和國」。適施明德、蔡財源組有「亞細亞同盟」叛亂組織,經郭哲雄介紹,合併更名為「臺灣聯合戰線」,又稱「臺灣獨立聯盟」等情。1962年5月9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9年5月8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內容所載事實,其等發起組織、運用旗幟、討論政府在聯合國地位發生變化時,開始搶奪政府物資、交付海軍機密公文及搜集軍事情報等行為,均係憑其等之自白供述,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判決書中所採證據為陳三興、陳三旺之日記簿內容,應係指其等之往來信件,就此信件內容觀之,亦無法證明其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廣告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1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