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三旺

陳三旺(1943-),臺灣高雄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牙醫助手,由陳三興吸收加入臺灣民主同盟,又名為興臺會、復興臺灣會,其曾參與開會討論吸收會員,擴大組織事宜,並協助陳三興與宋景松間之聯絡。1962年5月7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74年5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內容所載事實,其等發起組織、運用旗幟、討論政府在聯合國地位發生變化時,開始搶奪政府物資、交付海軍機密公文及搜集軍事情報等行為,均係憑其等之自白供述,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判決書中所採證據為陳三興、陳三旺日記簿之內容,應係指其等之往來信件,依信件內容,亦無法證明其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牙醫助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