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三興

  • 陳三興 1942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三興(1942-),臺灣高雄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鑲牙工,其涉嫌發起組織「改進會」(學進會、青年會、興臺會、復興臺灣會、臺灣民主同盟),陰謀推翻政府,建立所謂「臺灣民主共和國」。後與施明德、蔡財源之「亞細亞同盟」商談合併,更名為「臺灣聯合戰線」,又稱「臺灣獨立聯盟」,並討論政府在聯合國地位發生變化時,開始搶奪政府物資等情。1962年5月8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7年5月7日刑期結束,5月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後又因符合補償基金會增加基數之原因,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通過決議予以加發。補償理由為依判決內容所載事實,其等發起組織、運用旗幟、討論政府在聯合國地位發生變化時,開始搶奪政府物資、交付海軍機密公文及搜集軍事情報等行為,均係憑其等之自白供述,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判決書中所採為證據之陳三興、陳三旺日記簿內容,應係指其等之往來信件,就信件內容觀之,亦無法證明其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鑲牙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覆高洛字第4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