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南雄

廖南雄(1943-),臺灣高雄人。 依(51)警審特字第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鐘錶工,其因參加波浪文藝社,與陳三興結識,曾聽陳三興告知陰謀臺灣獨立之事,迄至獲案時,未告密檢舉。1962年7月18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4年7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陳三興為匪諜而不告密,係以其在偵查中及審判中初次調查時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陳三興偵查時所供相符為據。惟其於審理時否認,且陳三興謀求臺灣獨立之事是否確有實據,原判決並未詳予說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足以認定陳三興為匪,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鐘錶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7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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