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信雄

高信雄(1942-),臺灣高雄人。 依(58)初特字第4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由陳三旺介紹參加「波浪文藝社」,之後參加左營舊城國校集會,會中陳三旺曾發表叛亂主張,其聞悉卻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62年7月初被捕,7月22日保外就醫。俟病癒後,1968年12月9日被傳訊。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8月。1969年3月19日緩刑開釋。 其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另案被告陳三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廖南雄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陳三旺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4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27日(期間保外就醫約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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