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重光
- 黃重光 男 1941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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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44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重光(1941-),臺灣臺中人。依(53)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一師二四二團四十二砲連一等砲手,黃重光受吳俊輝、江炳興邀請討論「臺灣獨立」組織刑態、組織名稱,及拉攏不滿現實具有地域觀念之青年從事叛亂活動。1963年6月17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8年6月16日刑期結束,6月17日開釋。04449申請案於1999年11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日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新吉、黃重光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渠等曾在黃重光家中討論建立「臺灣獨立」政權、組織型態、名稱及叛亂活動等情,惟討論因故未獲結果,亦無具體叛亂計劃與作為,且審理中黃君所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亦未詳予調查,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黃重光,1941年生,男,臺中大里人,1962年被捕時22歲。小學就讀塗城國校,五年級時轉學到臺中市忠孝國小,初中考上臺中一中,畢業後考上臺中高工電子科,是電子科第一屆的畢業生,1960年高工畢業後,進入電信公司通訊課工作,直到當兵,通訊課業務範圍涵蓋無線電,電話、無線電、通訊。當兵時因表現良好,被送到陸軍步校受訓,於陸軍第八一師第二四二團第四二砲連一等砲手。在陸軍步校時,舊日同學江炳興在陸軍官校就讀,因兩校距離很近,是以周日休假時,2人常會互找。江炳興邀其參加陸軍官校校慶,遂於1962年6月16日依約前往,但江炳興並未出現,隔天6月17日清晨,就因江炳興案被捕。江炳興是陸軍軍官學校四年級學生,吳俊輝是東海大學學生,與施明德、陳三興兄弟,共籌組「東北亞聯盟」,主張臺灣獨立。根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3)警審特字第15、21號判決書,江炳興在此案被判10年,黃重光則因涉此案,被判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黃重光對於官方所謂「吳俊輝等計畫臺灣獨立案」(又稱「軍校案」)之詳細情況並不清楚,對自己的被抓,感到非常驚訝,莫名其妙,因為他沒有參加任何組織,而獄中的自白書則是被導引或是威脅利誘的方式寫下。因白色恐怖使他後半生生活坎坷,在受訪時他強調臺灣要民主,希望臺灣未來不要再有政治獨裁以及恐怖統治的受害者,最後也提到從信仰中找到寬恕的歷程。 黃重光於1999年11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瑤崇
黃重光,1941年生,男,臺中大里人,1962年被捕時22歲。小學就讀塗城國校,五年級時轉學到臺中市忠孝國小,初中考上臺中一中,畢業後考上臺中高工電子科,是電子科第一屆的畢業生,1960年高工畢業後,進入電信公司通訊課工作,直到當兵,通訊課業務範圍涵蓋無線電,電話、無線電、通訊。當兵時因表現良好,被送到陸軍步校受訓,於陸軍第八一師第二四二團第四二砲連一等砲手。在陸軍步校時,舊日同學江炳興在陸軍官校就讀,因兩校距離很近,是以周日休假時,2人常會互找。江炳興邀其參加陸軍官校校慶,遂於1962年6月16日依約前往,但江炳興並未出現,隔天6月17日清晨,就因江炳興案被捕。江炳興是陸軍軍官學校四年級學生,吳俊輝是東海大學學生,與施明德、陳三興兄弟,共籌組「東北亞聯盟」,主張臺灣獨立。根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3)警審特字第15、21號判決書,江炳興在此案被判10年,黃重光則因涉此案,被判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黃重光對於官方所謂「吳俊輝等計畫臺灣獨立案」(又稱「軍校案」)之詳細情況並不清楚,對自己的被抓,感到非常驚訝,莫名其妙,因為他沒有參加任何組織,而獄中的自白書則是被導引或是威脅利誘的方式寫下。因白色恐怖使他後半生生活坎坷,在受訪時他強調臺灣要民主,希望臺灣未來不要再有政治獨裁以及恐怖統治的受害者,最後也提到從信仰中找到寬恕的歷程。 黃重光於1999年11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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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一師二四二團四二砲連一等砲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5、0021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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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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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