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炳興

  • 江炳興 1939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炳興(1939-1970),臺灣臺中人。 第一案:依(58)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官校三十三期學生,其企圖推翻政府,建立「臺灣獨立」政權,並邀黃重光、陳新吉等於黃重光家中討論組織名稱型態,以及拉攏不滿現實具有地域觀念之青年,從事叛亂活動。1963年6月16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第二案:依(59)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與鄭金河倡議從事「臺灣獨立」,由江君草成「臺灣獨立宣言書」,並提出暴動計畫,煽動詹天增、陳良、鄭正成參加等情。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0年5月3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及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第一案為僅有少數人在家中討論臺灣獨立問題,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22年1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官校33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5號、(53)警審特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31號、(59)勁需字第189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期間發生第二案,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