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金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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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金河 1938年出生 1970年卒 臺灣 雲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85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鄭金河(1938-1970),臺灣雲林人。第一案: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一○七四部隊第二營營部連上等駕駛兵,鄭金河曾受陳庚辛灌輸叛亂思想,誘惑參加組織,又先後誘惑同連上等兵鄭清田、詹天增、吳進來等參加,並前往會晤張茂鐘、詹益仁等,討論劫虎尾糖廠駐廠保警槍械等情。1961年9月24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64年3月28日執行徒刑。第二案:依(59)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鄭金河與江炳興倡議從事「臺灣獨立」,復邀約詹天增、謝東榮、陳良、鄭正成參加,並計議暴動步驟。後趁警衛連換班時,實行暴動等情。1970年2月18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0年5月30日執行死刑。00852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15日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採之證據(被告之自白、共同被告間之供述、電報原件、及青年黨入黨登記表等)尚不足以認定已達著手實行叛亂之階段,難認確有實據,應予補償。第二案不予補償,理由為鄭君倡議臺灣獨立,事先與同案被告江炳興等人密謀以暴力奪取武器,企圖以暴動方法顛覆政府。其後並吸收人員,準備武器,於行動時殺害上士班長龍潤年,奪取槍械後逃亡。其在偵審中供認不諱,核與其他被告江炳興、詹天增、謝東榮、陳良、鄭正成等供述情節相符,並有相關證據(包括短刀4把、M1步槍2支、子彈82發、龍潤年死亡證明書及臺灣獨立宣言書等)佐證,認鄭君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確有實據,應不予補償。
鄭金河,1938年生,男,雲林北港人。北港北辰國小畢業後,以販售豬肉為業。1961年服役於海軍陸戰隊第一○七四部隊擔任上等駕駛兵時,因涉及蘇東啟等案入獄,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警審更字第15及(51)警審特字第67號判決書,判刑15年。1964年4月至泰源監獄服刑,同年11月調服勞役,初在樵木隊工作,1966年底調福利社豬舍養豬。為了「臺灣獨立」的理念,1970年初他與陸軍官校肄業的江炳興,同為蘇東啟等案的鄭正成、陳良、詹天增,以及在軍中書寫「反動文字」因而入獄的謝東榮,計畫發動監獄革命。他們原訂2月1日)行動,因故改在大年初三(國曆2月8日)。事發當天中午,他們利用衛兵換哨的時機搶奪槍械,鄭金河以刀刺殺警衛連上士班長龍潤年的腹部,詹天增接著加刺一刀,使其傷重不治。隨後他們與趕來支援的警衛連士兵對峙僵持,在鄭金河鳴槍阻止士兵接近後,旋逃往山區。2月18日鄭金河於臺東縣關山以西紅石與下馬之間被捕。據4月10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9)初特字第31號、(59)勁需字第1896號判決書,被判處死刑。5月30日行刑之際,鄭正成如此描述:「衛兵走近、打開押門、戴上手銬以後,鄭金河初醒,喃喃地喊一聲:『臺灣獨立萬歲!』就這樣嘴巴被塞住,然後帶出去了。」 其子鄭建國於1999年4月13日代表鄭金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15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儀深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一O七四部隊第二營營部連上等兵駕駛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31號、(59)勁需字第189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期間發生第二案,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