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進來 (吳進來)

陳進來(1938-),臺灣臺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受鄭金河誘惑參加叛亂組織。1961年9月27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9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之自白及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無從確定其對叛亂組織有具體認識,且原判決亦認定其並無其他積極從事叛亂之證據;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3年
    • 裁判書字號: (73)警檢處字第14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不起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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