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清田

  • 鄭清田 1938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清田(1938-),臺灣臺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1074部隊二營營部連上等駕駛兵,其接受鄭金河誘惑參加叛亂組織,並於陳金全家中集會等情。1961年9月26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3年9月25日刑期結束,10月2日由國防部綠島監獄移至警總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強制工作。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採之證據為其之自白、共同被告間之供述、電報原件、及青年黨入黨登記表等,這些尚不足以認定已達著手實行叛亂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一○七四部隊第二營營部連上等駕駛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